湖南省科技項目申報通知
為貫徹落實《長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長發〔2021〕21號),打好科技創新攻堅仗,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擬對已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運營補貼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據
依據《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長科發〔2021〕42號)對已認定(備案)后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運營補貼支持,以年度為周期執行。符合以下規定事項的給予運營補貼支持:
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補貼:在孵企業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庫,按年度每家 0.5-1 萬元補貼該企業所注冊的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同一家企業入駐孵化平臺后,從第四次入科技型中小企業庫起,不再對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發放補貼);
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補貼:在孵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每家 2-3 萬元的標準,按年度補貼給該孵化器或眾創空間。
同一家在孵企業,在同一年度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對孵化平臺的補貼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二、申報主體
已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三、申報程序
1、申報采取網絡在線申報方式,申報單位登錄長沙市科技局門戶網站,進入“長沙市科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在線填寫《2022年度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補貼支持資金申請表》(計劃類別為“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補貼支持資金”),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1)2022年度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營業執照;(2)孵化器、眾創空間與當年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簽訂的入孵協議和入駐協議;(3)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2022年房租資金流水(免租無房租資金流水需提供蓋章的免租說明,如為股權投資孵化企業,可不提供房租資金流水,但需提供投資平臺與孵化器、眾創空間股權關系證明、投資企業入股協議書及銀行轉賬證明);(4)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場地的證明材料(產權證明或托管、租賃協議);(5)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補貼支持資金申請表(含水印的簽字蓋章掃描版)。
2、各推薦單位在系統內進行初審和推薦。推薦單位在線推薦后,將推薦函加蓋單位公章后交于長沙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企業與項目服務科
四、時間要求
網絡申報截止時間2023年6月2日,推薦單位推薦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16日。
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費咨詢熱線:187 5515 0022(同V)
長科發〔2021〕42號
關于印發《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科技型企業成長環境,特修訂了《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長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長發〔2021〕21號),引導長沙科技企業孵化器(包含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管理工作要求,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圍繞創業團隊、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的服務平臺。
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和產業園區等共同組成創業孵化鏈條。
第三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圍繞長沙市22條產業鏈發展需求,整合社會資源,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風險投資、中介服務等機構的合作,搭建各類服務平臺,提升整體服務水平。
第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認定管理,每年定期發布申報指南;根據孵化器、眾創空間年度運營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鼓勵各區(縣)市、園區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助推本區域內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發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認定為市級孵化器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運營時間一年以上,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5名,至少2名已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且獲得相關證書。
(二)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比不少于50%。
(三)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
(四)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五)以自有資金投資至少1家在孵企業,或引入第三方資金投資2家及以上在孵企業。
(六)上一年度畢業企業不少于1家。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場地面積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第七條 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運營一年以上,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可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屬非自有物業的,應當保證至少3年自主支配權,保證眾創空間的持續、穩定運營。提供的在孵企業或團隊的使用面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50%。
(三)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不少于15家(個)。
(四)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簽約合作設立面向創業者、創業團隊及初創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額度不低于100萬元,實際投資項目不少于1個。
(五)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八條 專職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平臺提供給在孵企業及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含但不限于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公共餐廳咖啡廳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第九條 已獲得國家、省級認定(備案)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可納入市級孵化平臺的支持范圍,但不可再申報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三章 服務對象
第十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注冊地在孵化器場地內。
(二)租賃面積一般不超過2000平方米。
(三)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60個月。
(五)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應屬于高新技術或現代服務業范圍。
第十一條 企業在孵時間超過6個月,符合以下條件中至少一項即可認定為畢業企業: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連續三年登記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200 萬元;
3.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500 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以科技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的群體。
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條 對孵化器、眾創空間的認定補貼支持。經評審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給予授牌,采取事后立項事后補貼的支持方式,一次性給予孵化器50萬元、眾創空間20萬元補貼。
第十四條 對孵化器、眾創空間的運營補貼支持。已認定(備案)后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運營補貼支持,以年度為周期執行。符合以下規定事項的給予運營補貼支持:
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補貼:在孵企業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庫,按年度每家0.5-1萬元補貼該企業所注冊的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同一家企業入駐孵化平臺后,從第四次入科技型中小企業庫起,不再對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發放補貼);
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補貼:在孵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每家2-3萬元的標準,按年度補貼給該孵化器或眾創空間。
同一家在孵企業,在同一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對孵化平臺的補貼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長沙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長科發〔2019〕65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孵化器、眾創空間的金融支持。以合作設立專項投資基金的方式,重點投資在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及優質的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鼓勵和引導銀行、擔保、天使基金及風險投資等機構給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提供投融資服務。
第五章 申報與監管
第十六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根據當年發布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指南的相關要求,向推薦單位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推薦單位進行受理審查,并將通過受理審查的材料報送市科技主管部門。
(三)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市科技主管部門對經過黨組會審議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與市財政聯合發文,認定為市級孵化器或市級眾創空間,按程序撥付認定資金并頒發牌匾。
第十七條 運營補貼支持資金申報采取常年受理、定期核定的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公布申報指南,常年接受申報,每年3月31日前申報的資金納入當年預算。
第十八條 運營補貼資金申報與審批程序:
申報單位依據申報指南進行申報;
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根據上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名單,核實申報運營補貼的金額數;
市科技主管部門將核定結果報黨組會,通過后公示,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在依法實施審計、財政績效等檢查時,發現相關單位(企業)在申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及申請運營補貼的過程中存在申報材料不真實、對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場地面積、運營機構等重大事項變化,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技主管部門,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原備案、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享受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補貼政策,解釋權歸長沙市科學技術局。
第二十二條 原《長沙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長科發〔2018〕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