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江蘇省13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條件好處及流程獎補建設工作指南(試行)
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關于江蘇省13市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南京、南通、揚州、泰州、鹽城、淮安、宿遷、徐州、連云港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條件好處及流程獎補建設工作指南等內容,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政策免費指導熱線:15855199550(可加v),19855109130(可加v)
臥濤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項目申報、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兩化融合、企業技術中心等項目的輔導規劃。
一、創新中心的定位
(一)本指南所稱江蘇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是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需求,在江蘇省內注冊成立,由行業內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投融資機構和新型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自主決策,以企業法人形式組建、以“公司+聯盟”方式運行的新型創新載體。
(二)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突破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加速科技成果商業化和產業化,優化制造業創新生態環境,打造成制造業創新資源整合的樞紐、共性技術研發供給的基地、創新服務的公共平臺、領軍人才的培育基地和集聚高地等。
(三)創新中心應以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布局為引導,立足江蘇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需求和產業創新發展實際,重點圍繞全省“1650”產業體系中的空白和薄弱環節,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鼓勵具備條件的產業鏈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牽頭在省內創建創新中心。
二、創新中心的組建與申報
(四)創新中心的組建和申報應符合如下條件:
1.建設領域。創新中心應圍繞全省“1650”產業體系,在江蘇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見附件)中優先布局。
2.組建原則。創新中心應以“市場為導向,行業需求為牽引,自愿組建,可實現持續發展”的原則組建。
3.建設目標。創新中心應以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建設目標。
4.運行要素。創新中心運行應具備如下要素:
一是組織架構。創新中心應是企業法人形態,采取“公司+聯盟”的市場化運營模式。
創新中心的依托公司原則上注冊成立并運營一年以上,應是面向行業,由本領域骨干企業或高校院所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以資本為紐帶組建的獨立企業法人,股東中應包括若干家在本產業鏈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業。公司注冊資本金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實繳到位率不低于50%。
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本領域內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并覆蓋省內本領域不低于50%的主要國家級創新平臺,鼓勵吸引省外的本領域創新主體加入聯盟。
二是創新機制。創新中心應建立高效、協同的運行機制。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有內部管理制度,各類主體責權利明確,形成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
三是運營模式。創新中心應具備獨立運行、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應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創新中心應建有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機制。
四是創新能力。創新中心應擁有省級以上高層次人才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內設專家委員會負責研判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篩選確定研究方向,專家委員會主任應由行業領軍專家擔任。創新中心依托公司應有固定的研發團隊,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50人。創新中心的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30%。
創新中心應是資源開放共享的平臺。能實現與成員單位間的資源開放共享,具備持續提升創新水平的能力。具有與創新中心成員以外的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業績。
五是研發任務。創新中心應圍繞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瓶頸制定明確的技術路線圖,并按照技術路線圖組織本領域省
內外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協同實施。
六是合作交流。創新中心應具有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五)創新中心在組建和申報中必須有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問題導向。創新中心建設的背景和意義,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及發展方向。
2.創建模式。創新中心依托公司股東成員單位情況,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技術專家委員會;聯盟成員情況。
3.建設基礎。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匯聚的創新平臺,社會資本籌措和市場化運營的能力。
4.任務和目標。未來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目標、研發經費籌措計劃、團隊建設,研發平臺建設,知識產權積累、運用和管理等。
5.建設資金預算。建設投入資金籌集計劃,成果轉化收益預
算,實現自我造血、市場化獨立運營的時間節點。
(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1.前期培育。牽頭單位圍繞重點建設領域及需解決的技術難
題,按照省級創新中心建設和申報的條件和要求,以自愿組合為原則,整合產業鏈上下游和全社會創新資源籌建創新中心。
2.組織申報。符合組建和申報條件的創新中心,由依托公司將省級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經所在設區市工信局初審、論證后上報省工信廳。
3.開展論證。省工信廳組織技術、產業、管理、投資金融等領域專家,針對建設方案和依托公司現有條件,從創新中心的研發力量、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突出市場導向、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六個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評審、答辯和專家論證。
4.批復組建。省工信廳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經廳專題會審審議通過后,正式批復建設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三、創新中心的政策支持
(七)批復建設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運行一年后,經考核合格,滿足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可申報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1.項目內容。支持創新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創新中心平臺建設、測試驗證、中試孵化、成果轉化等能力建設,以及同期內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等。項目實施期不超過3年,支持資金不超過3000萬元。
2.項目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新中心,按照項目申報程序提交省級創新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含項目實施方案、資金投入計劃、任務目標及預期成果等內容。其中,項目實施方案須與批復建設的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相符合,合理可行,
預期資金投入合理,技術與市場前景良好,且須包含明確的績效目標。
3.項目管理。省工信廳組織各設區市工信局,按照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創新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入庫申報、評審、監督管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八)支持創新中心聯合產業鏈上下游開展共性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創新中心開展行業調研、分析和信息發布等活動,支持創新中心開展國際國內技術、人才交流等活動。
四、創新中心的考評和管理
(九)創新中心應定期開展自查,每半年結束后10個工作
日內以簡報形式向省、市工信部門報送工作情況。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信廳報送上一年度建設運行情況。
(十)省工信廳定期組織對創新中心的考核評估。對批復建設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前三年每年考核一次,建設滿三年的每兩年考評一次。對于已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按照《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執行。
(十一)省工信廳可根據實際需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創新中心開展考核評估。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考評工作的條件,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十二)創新中心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和運行情況。
建設情況主要考核評估內容:按照建設方案提出的建設目標,主要包括中試孵化、測試驗證、行業支撐服務、共性技術研發等方面建設情況。
運行情況主要考核評估內容:包括創新中心的研發力量、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突出市場導向、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情況。
(十三)創新中心考核評估程序:
創新中心按照當年通知要求,向設區市工信部門提交考核評估材料,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并附證明材料。設區市工信部門審核后,提交省工信廳。第三方機構對照考核內容和要求,組織專家組對考核評估材料進行書面評議和實地考察,并向省工信廳提交考核評估報告,內容包括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評估和分析、改進意見和建議、考核評估工作總結。
創新中心的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給予一年的整改期,創新中心對考核評估中存在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方案,在期限內完成整改并上報整改完成情況。再次考核評估仍為不合格的,將對創新中心予以調整,如該創新中心承擔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同時予以終止。
(十四)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省工信廳將在項目、資金及其他扶持政策上依照規定給予支持。
(十五)省工信廳鼓勵和引導考評優秀、符合條件的創新中心創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對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政策和項目資金的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