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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間!2023年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聯合體申報條件流程和動態監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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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監測對象
1.市級龍頭企業申報對象:在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業休閑旅游、農產品電子商務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農業增效的企業。
2.市級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對象:由在我市注冊登記的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符合我市農業產業發展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以龍頭企業為核心、農民合作社為紐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為基礎的,各主體之間利益聯合緊密的聯合體。
3.監測對象:2021年度下文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要求
申報、監測市級龍頭企業和聯合體的牽頭單位分別依據《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合農產辦〔2019〕5號)、《關于印發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合農〔2019〕72號)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備齊申報材料,其中已評為省級以上龍頭企業和聯合體且在有效期內的,僅需提供申報書(表)。
三、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任務,按照自愿創建、自主申報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評審,對新申報和監測的企業進行材料和實地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于10月23日前行文上報市農產辦(申報材料一式一份)。
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合肥市《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意見》(合政〔2008〕77號)文件精神,大力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經營,規范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做好對龍頭企業的服務和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市級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產辦)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查認定,并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產委)批準的企業。
已獲得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級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和市外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級龍頭企業在我市范圍內全資投資的農業企業,原則上直接認定,但也須填寫《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監測表》。
第三條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經認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由市農產委授牌并頒發證書,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應及時上報省、市農產辦要求提供的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及相關材料,參加省、市農產辦組織的各類農產品展示展銷、培訓等活動。
第二章 申報 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五條 市級龍頭企業申報標準
(一)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等。企業經營的產品中農產品經營額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企業應與我市農戶有一定的利益聯結關系。
(二)企業規模。分別按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型龍頭企業,農產品流通型龍頭企業等三種類型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資產總值、固定資產、年銷售收入等指標進行考核。
(三)企業信用。企業應守法經營,照章納稅,應有良好的金融機構信用等級。
(四)企業資產負債率。
(五)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企業應通過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或以委托生產、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明確企業與農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
1、企業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2、企業應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產品在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和人員。
3、企業的主營產品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4、企業的產品質量或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應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
第六條考核評分辦法
市級龍頭企業考核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7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級龍頭企業候選對象。具體考核計分辦法如下:
(一)企業規模(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40分)
企業分三種類型計分。
1、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
(1)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每超過2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
(3)資產總值在5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200萬元以上;若兩項指標中的一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農產品加工型龍頭企業。
(1)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每超過2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
(3)資產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若兩項指標中的一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農產品流通型龍頭企業。
(1)年交易(經銷)額達到3億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每超過50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
(3)資產總值在5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總值在2000萬元以上,若兩項指標中的一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業信用(以相關部門證明為準,10分)
1、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的計4分,欠稅的計0分。
2、企業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社會保險的計3分,若有一項不達標的扣3分。
3、企業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含A級)的計3分。
(三)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5分)
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含50%)的計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四)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以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契約或“訂單農業”方式為準,計35分)
1、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100戶的計5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100戶的,每增加50戶,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企業帶動農戶500戶的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500戶的,每增加100戶,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企業建立自己核心示范基地的得5分,沒有建立得0分。
4、企業所帶動的農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取得收入2000元的計5分,達不到的計0分。
(五)企業產品競爭力(以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10分)
1、農產品獲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有其中一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2、獲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3、獲省級以上名牌農產品、名牌產品稱號,有其中一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最高不得超過2分;
4、企業擁有研發機構(科研中心、研究室、實驗室等)的記1分;
5、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科技成果、專利等,有其中一項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6、有商標注冊證或提供工商部門受理商標注冊證明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7、有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第七條??企業應提供的材料:
(一)填寫《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監測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信用記錄證明和信用等級證明;
(五)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賃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合同、協議和占所帶動農戶10%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或相關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不拖欠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證明;
(九)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
2、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3、名牌產品、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5、科技成果、專利證書復印件;
6、商標注冊證或工商部門受理商標注冊的有關手續復印件;
7、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以上材料應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有關憑證材料原件與復印件。
(二)各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以各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名義正式行文,報市農產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在市直行政區域范圍內企業直接向市農產辦申報。
第九條??審核及認定程序
(一)由市農產辦按申報要求初審篩選后,組成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審組(以下簡稱市級評審組),對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第六條要求進行評分,形成審核意見。市農產辦根據評審組的評審意見進行匯總后報請市農產委討論審定。
(二)經市農產委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將在合肥農業綜合信息網公示七天。公示期滿后,如社會各界沒有提出異議,將由市農產委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條 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一條 實行市級龍頭企業一年兩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級龍頭企業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別填報《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監測表》,前一次填報上年全年數據,后一次填報當年上半年數據,送交所在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填寫附表三)后于當月15日前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實行市級龍頭企業兩年一次的動態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是:
(一)由市農產辦發出市級龍頭企業重新認定通知。
(二)凡要求申報的企業按第七條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
(三)各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需重新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的評審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出具是否審核合格的意見,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四)市農產辦初審后組織市級評審組對申報企業的評審材料進行評審,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評分,并出具審核意見報市農產辦。市農產辦對審核意見匯總后報請市農產委討論審定。
(五)經市農產委審議通過為評審合格的市級龍頭企業將在合肥農業綜合信息網公示七天,如社會各界沒有提出異議的,將報市農產委確認公布,并頒發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評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一經查實,采取一票否決。對獲得市級龍頭企業資格的,將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對未獲得市級龍頭企業資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報市級龍頭企業資格。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五)省、市農產辦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和參加展示展銷、培訓等活動,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的;
(六)在提供有關材料時存在嚴重的造假行為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在申報、認定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市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所在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產辦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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