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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解讀!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申報補貼獎勵、條件要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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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改革的實施意見》《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關于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強化質量發展基礎、促進質量提升、推動標準化體系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優先、強化監督”的原則,并貫徹落實政策“非申即享”和資金“直達快享”相關機制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條市財政局職責: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年度預算;參與制定獎補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審核確定資金使用方案并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下達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
第六條市市場監管局職責:配合市財政局制定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編報獎補資金年度預算和績效目標;牽頭發布獎補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監督項目資金使用,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轄市(區)、常州經開區財政部門職責:根據年度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獎補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根據政策執行績效,及時上繳應承擔資金;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轄市(區)、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根據年度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和初審;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按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獎補資金使用單位職責: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規范獎補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配合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及獎勵標準
第十條獎補資金主要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按規定標準給予獎勵,主要包括:
(一)質量管理獎勵
1.政府質量獎項目
(1)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或“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100萬元獎勵;
(2)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獎勵;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獎勵;
(3)首次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或“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萬元獎勵;首次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或“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獎勵。
2.“江蘇精品”項目
首次獲得“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3.質檢中心和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項目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質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計量中心)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50萬元獎勵。
4.“質量強市”戰略推進體系建設項目
主要用于市長質量獎評審、“質量強市”宣傳培訓、卓越績效管理人才和企業“首席質量官”培養、“江蘇精品”培育等。嚴格按照評審費、培訓費管理等相關規定和標準使用,厲行節約,增強針對性、實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標準化獎勵
1.標準制定類項目
(1)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2)主導制定國家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排名前二位),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3)主導制定行業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排名第一位),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4)主導制定省(市)地方標準或團體聯盟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排名第一位),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2.標準化技術組織類項目
(1)新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際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國際專業標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2)新承擔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國家專業標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3)新承擔江蘇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3.標準化試點(示范)類項目
(1)按期通過考核且表現優秀的國家、省技術標準創新基地項目,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獎勵;
(2)按期通過考核且表現優秀的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分別給予最高15萬元、10萬元獎勵。
4.標準創新貢獻獎類項目
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依據其貢獻程度,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獲得省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依據其貢獻程度,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
5.企業標準“領跑者”類項目
國家、省企業標準“領跑者”,分別給予最高8萬元、5萬元獎勵。
6.標準化活動類項目
以我市名義承辦或代表我市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或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活動,對我市相應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根據《關于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常辦發〔2022〕1號)規定,質量管理獎勵中,中國質量獎、省長質量獎項目,國家、省質檢中心和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項目;標準化獎勵中,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定類項目,標準化技術組織類項目,國家、省技術標準創新基地項目,國家、省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項目,按照政策執行績效,由市和轄區、常州經開區兩級按1:1分擔資金,溧陽市政策兌現市級按照15%比例給予補助。其他項目均由市本級全額承擔。
第十二條同一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可同時申報不同類別的標準化項目;同一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內有多個同類標準化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就高不重復支持;同一項目本市有多個承擔單位的,不重復獎勵。
第四章資金分配與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獎補資金主要按項目法進行分配。
(一)質量管理獎勵、標準化獎勵:根據上年度各項工作獲獎情況和完成情況按獎勵標準進行測算分配,具體事宜在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二)“質量強市”戰略推進體系建設項目經費: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確年度重點工作,編制“質量強市”宣傳培訓、卓越績效管理人才和企業“首席質量官”培養、市長質量獎評審等重點工作目錄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四條市市場監管局在年度預算批準后,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發布獎補資金申報指南。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申報指南相關規定,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初審。采用“非申即享”方式支持的免申報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直接根據相關認定、表彰等文件安排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初審結果,通過項目核查、評審等方式審核確定擬扶持項目,除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的項目外,將擬扶持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向社會公示,結合公示情況提出獎補資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對獎補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后,按規定程序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下達獎補資金,獎補資金撥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財政資金“直達快享”兌付流程,精準直達受益主體。獎補資金項目依法應當政府采購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收到獎補資金后,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獎補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獎補資金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保證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績效目標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優化預算安排。財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掛鉤機制。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獎補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獎補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強化信用約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常財工貿〔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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