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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獎補!2024年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措施及申報流程指南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4年長沙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措施及申報流程詳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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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沙開放型經濟跨境電商發展專項資金規范管理,加快推進長沙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北京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8〕9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跨境 電商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9號)和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跨境電商部分),是長沙市政府統籌用于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和長沙綜試區建設的專項資金。在資金安排上,可與中央、省級相關專項資金統籌使用。鼓勵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園區設立相應發展資金,推動全市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是對長沙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作出貢獻的跨境電商企業、產業園區、行業協會、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批準的支持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政策的實施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示范引導、注重效益、總額控制、??顚S?,引導各類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自愿申報。
第五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跨境電商部分)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下達預算批復,配合項目申報工作,參與擬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
(二)市商務局主要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劃,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 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相關信息,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績效評價。
(三)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所屬企業、單位的項目申報、審核、監督檢查等,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 培育跨境電商經營主體
(一)支持跨境電商企業做大做強。對年度跨境電商出口貿易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的“引領型”跨境電商企業、年度跨境電商出口貿易規模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成長型”跨境電商企業、年度跨境電商進口貿易規模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跨境電商企業,結合企業關稅匯等級、收匯率、社保繳納人數等情況,開展百分制綜合評估,根據評分結果給予獎勵(綜合評估表見附件)。
(二)支持跨境電商品牌培育。對跨境電商貿易規模不少于100萬元的企業,按其在出口目的國注冊自有商標和國際認證費用的8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按其在出口目的國申請知識產權專利費用的5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按其運用社交媒體、搜索引擎、跨境電商平臺等互聯網工具開展品牌推廣費用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第七條 促進跨境電商產業集聚發展
(一)支持建設跨境電商產業園。對被認定為省級“引領型” 跨境電商產業園的運營主體,給予分檔定額支持。園區跨境電商企業納入海關統計的年進出口額達到5億元、稅收達到1000萬元、就業人數達到100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園區跨境電商企業納入海關統計的年進出口額達到50億元、稅收達到1億元、就業人數達到1000人,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園區跨境電商企業納入海關統計的年進出口額達到100億元、稅收達到2億元、就業人數達到2000人,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被認定為省級“培育型”跨境電商產業園的運營主體,園區跨境電商企業納入海關統計的年進出口額達到1億元、稅收達到200萬元、就業人數達到50人,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省級“引領型”跨境電商產業園且達到相關標準的同一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差額獎勵。
(二)支持打造跨境電商產業帶。對被認定為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帶的區縣(市),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跨境電商孵化中心建設。對經省、市認定的跨境電商孵化中心,根據其運營主體年度孵化跨境電商貿易規模首次突破30萬元的長沙企業個數,按5萬元/個的標準,給予單個運營主體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第八條 推動跨境電商綜合配套體系建設
(一)支持跨境電商海外倉建設及運用。對每年服務湖南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且被認定為省級公共海外倉的運營主體,給予首年不超過60萬元,其后兩年每年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評商務部優秀海外倉實踐案例的海外倉運營主體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建設、租用海外倉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電商貿易規模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1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80萬元的支 持;對使用第三方海外倉服務且跨境電商貿易規模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產生倉儲服務費用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
(二)支持提升跨境電商通關監管服務效能。對從長沙關區通關且跨境電商(海關監管代碼9610、9710、9810、1210項下)貨值不少于1億元的企業,按其實際產生年度監管場站服務費的5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三)支持營造跨境電商行業交流氛圍。鼓勵跨境電商企業、機構或協會舉辦行業峰會、專題論壇、對接交流等各類活動,對經長沙市商務局批準的上述活動,按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每場活動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
第九條 鼓勵跨境電商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一)支持跨境電商獨立站建設。對跨境電商貿易規模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獨立站年度建設實際投入費用(人員經費除外)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二)支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口O2O模式。對開設跨境電商零售進口O2O門店(租賃或購買),單店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且線上年銷售額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根據其門店面積大 小,按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
(三)支持開展跨境電商直播。對跨境電商貿易規模不少于1000萬元,且利用AI 等新技術在跨境直播平臺開展外貿跨境直播和直播帶貨零售6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其直播實際投入費用 (場地購置、租賃、裝修及人員經費除外)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
第十條 鼓勵跨境電商人才培育和引進
(一)鼓勵跨境電商企業引進高端人才。對跨境電商貿易規模不少于2000萬元,新引進人才簽訂3年以上合同且年薪不低于30萬元的企業,按照5萬元/人的標準給予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二)支持跨境電商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站建設。對獲批湖南省跨境電商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站的機構,年度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評)人員不少于500人,通過率不低于80%的,根據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評)的實際人數,按500元/人的標準給予單個考核站點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第十一條 對中國(長沙)跨境電商綜試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事項,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主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法誠信經營;
(二)申報主體必須為對長沙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作出貢獻,有效提升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高質量發展水平的跨境電商企業、產業園區、行業協會、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批準的支持機構;
(三)申報主體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未列入長沙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申請單位必須一致;
(五)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和多頭(多部門)申請;
(六)其他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四章 申報及審批流程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項目申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資金的申報程序和相關要求,申報主體按通知進行項目申報。
(二)項目初審。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金融局,各國家級園區、區縣(市)商務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正式聯合行文報送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
(三)部門審核。市商務局對湖南湘江新區,各國家級園區、區縣(市)提交的項目進行復審。
(四)第三方評審。市商務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復審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五)政府審定。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復審和第三方評審報告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
(六)結果公示。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在申報平臺、長沙市商務局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滿后,由市商務局出具公示情況說明。
(七)集中撥付。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最終審定后的資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結果,將資金撥付 至項目所在地,由湖南湘江新區,區縣(市)、園區按程序撥付至項目單位。
(八)績效評價。市商務局,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各國家級園區、區縣(市)商務部門定期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各區縣(市)、園區商務、財政部門應加 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檔案。
第十六條 各部門、項目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資金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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