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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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合肥市應用基礎研究,推動高質量科技成果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設立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圍繞合肥市科技、產業發展需求,支持在重點領域和方向開展任務導向型應用基礎研究,重點支持產學研協同創新。
第三條基金經費主要來源于市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向基金捐資。基金由合肥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并按規定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合肥市財政局依法對基金的預算、財務管理等進行監督,并組織開展第三方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市科技局建立以企業為主的出題機制,同時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機構等創新主體的出題作用。
鼓勵企業圍繞所屬產業鏈存在的關鍵技術短板等,提出需要攻關的基金項目指南建議。企業提出的項目指南建議應是自身不具備攻克能力,需要依托其他單位開展攻關或與其他單位進行產學研合作聯合攻關。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圍繞合肥市重點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提出需要攻關的基金項目指南建議,項目指南建議應有意向合作企業支持成果轉化。
鼓勵醫療機構圍繞人民生命健康需求方向,圍繞重大疾病、危重癥、急重癥、地方病、職業病、多學科交叉領域的臨床診療技術研究,以及新型高端醫療裝備、新材料在臨床診治上的應用探索等,提出需要攻關的基金項目指南建議。
第五條市科技局每年發布基金項目指南建議征集通知,組織對征集的指南建議進行遴選,重點支持納入合肥市可轉化科技成果庫且有單位資助研究的項目指南建議,經局長辦公會確認后,發布申報指南及通知,明確相關申報要求等內容。申請人按照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基金項目實行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年集中評審一次。
第六條基金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骨干申請人可放寬至碩士學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擔應用基礎研究的經歷,必須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項目申請人原則上只能申報1項本基金項目。
第七條基金項目依托單位一般為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機構、高新技術企業;
(二)有專門的科研、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
(三)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團隊和基礎條件。
第八條基金項目依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科研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項目依托單位將申報項目報送至所在縣區科技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再由縣區科技部門統一推薦至市科技局。
第九條市科技局對推薦的申報項目進行復核并組織評審,按程序進行審定和公示,列入基金項目立項。有單位資助研究的項目,出資單位應將出資經費轉入項目負責人所在的依托單位,不能轉賬的不予立項,空缺名額按照集體決策順序依次遞補。
第三章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基金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縣區科技部門,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共同簽訂《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基金項目采取前資助的方式,預期成果有產品的項目資助20萬元,預期成果僅有專利的項目資助10萬元。資助經費于項目任務書簽訂后一次性核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的依托單位。基金項目實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
第十二條基金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及時報送研究進展和研究成果,按要求參加市科技局組織的路演活動。
第十三條基金項目依托單位應做好本單位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勵依托單位對項目給予配套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需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縣區科技部門復核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五條基金項目的執行期一般為兩年。基金項目執行期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工作總結和研究成果報告,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原執行期到期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長的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基金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至合肥市域新單位,需在新單位繼續開展項目研究,且能實現合同書原定內容和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報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市科技局批準后繼續實施。如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個人健康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開展研究的,依托單位應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終止的建議,報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市科技局批準后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終止項目。終止的項目,收回結余市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基金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約定的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為依據,由市科技局統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驗收。驗收意見一般分為“通過驗收”、“結題”和“不通過驗收”。有單位資助研究的項目驗收時,應征求出資單位意見。
(一)項目基本完成合同書任務,取得研究成果,經費使用合理的項目,可通過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項目團隊使用;
(二)由于技術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現較大問題的,驗收結論為結題,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項目負責人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三)驗收過程中發現項目研究內容、過程、進度與合同書約定存在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準,驗收材料存在較大問題,資金使用存在嚴重不合理等問題的,不予通過驗收,限期整改并重新驗收。若再次驗收仍不能通過的,追回項目資助資金,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項目。
第十八條基金項目應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導向。市科技局負責對接項目依托單位,及時跟蹤了解基金項目研究進展情況、基金項目科技成果登記情況,組織開展基金項目成果路演活動,對有意愿轉化的基金項目成果進行概念驗證,在技術水平、轉化可行性、企業孵化、投融資等方面提供服務,積極推動項目成果在肥就地交易、就地轉化、就地應用。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十九條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項目編號。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基金項目有計劃、有重點的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抄襲剽竊、違背科技倫理、違反本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采取批評、通報、中止或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追回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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