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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多多!長沙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材料條件和認定補貼資助、時間指南
長沙經開區2023年度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政策整理,包括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材料條件和認定補貼資助、時間等,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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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沙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
二、長沙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單位
申報單位設立登記納稅及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均在園區范圍內的企業。
三、長沙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范圍
1.污染源治理項目。包括大氣污染治理及提質改造、廢水污染治理及提質改造(含工業企業中水回用)、危險廢物貯存間提質改造、工業噪聲污染治理及提質改造項目。
2.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項目。包括廢水污染源在線監控(限COD、氨氮、總磷、重金屬因子)、廢氣有組織在線監控(限VOCs、氮氧化物、顆粒物)、廢氣無組織在線監控(限TVOC、SO2、H2S、NH3、臭氣濃度)及廢水排口、危廢倉庫專用視頻監控設施建設項目。
3.污染源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項目。包括廢水污染源在線監控(限COD、氨氮、總磷、重金屬因子)、廢氣有組織在線監控(限VOCs、氮氧化物、顆粒物)及廢氣無組織在線監控(限TVOC、SO2、H2S、NH3、臭氣濃度)第三方運維項目。
4.“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編制項目。
5.清潔生產審核、環境體系認證、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項目。
以下情況不予支持: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明確要求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城市綠化、環境衛生、城鎮污水處理及污水管網建設、城鎮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等應由其他部門專項資金支持的城市環境基礎設施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直接關系的其他項目;申報單位發生一般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或因環保違法行為被處罰的(以執法文書為準),不得申報本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單位被列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良、環保黑名單企業期間,以及申報單位安全聯審意見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四、長沙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材料
1.企業及項目基本情況;
2.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表;
3.長沙經開區政策申報信用承諾書;
4.其他證明材料;
(1)污染源治理及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項目須提供企業環評報告及批復、項目合同、技術方案﹝污染源治理項目投資總額50萬元以上的,技術方案需由具有政府部門頒發的環境工程通用專業工程設計資質或通用專業承包資質(或環境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單位編制﹞、驗收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污染源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項目需提供運營合同、運維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3)“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編制項目須提供項目合同、整治方案文本、專家意見、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4)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需提供咨詢合同、備案登記表、專家意見、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5)環境體系認證、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需提供認證證書、認證單位資質證明、服務合同、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相關材料格式詳見項目申報材料模板(附件1),項目認定期間從2023年1月1日起至申報截止日止。
五、長沙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申報流程
1.各申報企業按要求準備相應申報材料,于2024年7月23日前將紙質材料(裝訂成冊)報送至長沙市星沙街道三一路2號長沙經開區服務大廳政策兌現綜合窗口,電子版材料(蓋章掃描件)請同步發送至郵箱,逾期不予受理。
2.區產業發展局將于申報工作結束后對項目進行初審,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形成會審結果后,報管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審定。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升生態環境質量,加快創建“五好”園區,結合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含中國(湖南)自 由貿易試驗區長沙片區長沙經開區區塊,以下簡稱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設立登記納稅及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均在園區范圍內的企業。
第三條園區財政安排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用于本辦法的相關支持事項。
第二章支持內容
第四條支持企業開展污染源治理。對企業開展的大氣污染治理及提質改造(含工業企業食堂油煙凈化設施提質改造)項目,按申報項目治理硬件設施設備實際投入資金總額的30%給予補
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對企業開展的廢水污染治理 及提質改造(含工業企業中水回用)、危險廢物貯存間提質改造、 工業噪聲污染治理及提質改造項目,按申報項目治理硬件設施設備實際投入資金總額的3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條支持企業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對企業開展廢水污染源(總排口、車間排口等)在線監控設施建設的,每套每個監 測因子(限COD、氨氮、總磷、重金屬因子)給予15萬元補貼, 同一企業該項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60萬元;對企業開展廢氣有 組織在線監控設施建設的,每套每個監測因子(限 VOCs、氮氧 化物、顆粒物)給予20萬元補貼,同一企業該項累計補貼不超 過80萬元;對企業開展廢氣無組織在線監控設施建設的,每套 每個監測因子(限TVOC、SO? 、H?S、NH?、臭氣濃度)給予2萬元 補貼,同一企業該項累計補貼不超過8萬元;對企業開展廢水排 口、危廢倉庫專用視頻監控的,給予1萬元補貼(1個排口、危 廢倉庫只補貼1套)。以上污染源自動監控補貼項目需按要求與省、市或園區監管平臺聯網。
第六條支持企業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對企業開展廢水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第三方運維的,每套首個監測因子( 限COD、氨氮、總磷、重金屬因子)給予4萬元/年補貼,每 增加一個監測因子(限COD、氨氮、總磷、重金屬因子)給予2 萬元/年補貼,同一企業該項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10萬元;對企 業開展廢氣有組織在線監控設施第三方運維的,每套首個監測因 子 ( 限VOCs、氮氧化物、顆粒物)給予6萬元/年補貼,每增加 一個監測因子(限VOCs、氮氧化物、顆粒物)給予3萬元/年補 貼,同一企業該項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15萬元;對企業開展廢 氣無組織在線監控設施第三方運維的,每套給予0.4萬元/年補貼,同一企業該項每年累計補貼不超過1.6萬元。
第七條支持企業開展“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編制。對 企業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園區要求開展“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編制并通過專家評審的,給予企業10萬元補貼。
第八條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審的企業每輪給予10萬元補貼,對通過自愿性清潔生 產審核評審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支持企業開展環境 體系認證,對通過環境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貼。 支持企業開展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對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 認證并獲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每個認證產品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五條至第八條補貼政策,企業實際投入資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給予補貼。
第九條支持企業開展省、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示范單位或標準單位創建,對每批次獲評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補貼。支 持企業開展重污染天氣環保績效管理水平提級,對獲評A、B、C (初評C 級除外)級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補貼,晉級補差。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
第十條由產業發展局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符合本辦法支持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前向園區政策兌現綜合窗口提出申 請,具體申報要求將在申報通知中明確[污染源治理項目投資總
額50萬元以上的,技術方案需由具有政府部門頒發的環境工程通用專業工程設計資質或通用專業承包資質(或環境工程設計專 項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單位編制]。申報企業 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開展環境影 響評價工作,未納入名錄管理的除外。申報企業對申報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由產業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會審,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經管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后,在園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管委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后,由財政金融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同一事項符合園區執行的其他政策支持條件的,按“時間從新,標準從高,晉級補差,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第十三條如下情形,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明確要求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二)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
(三)城市綠化、環境衛生、城鎮污水處理及污水管網建設、 城鎮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等應由其他部門專 項資金支持的城市環境基礎設施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直接關
系的其他項目。
(四)申報單位發生一般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或因環保 違法行為被處罰的(以執法文書為準),不得申報該年度專項資
金;申報單位被列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良、環保黑名單企業期間不得申報本專項資金。
(五)申報單位安全聯審意見為“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產業發展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資金撥付后,財政金融局每年組織對上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應主動配合管委會的項目資金專項檢查,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須全額退回已經獲得的專項資金,取消其3年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長經開管辦發〔2018〕 16 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調整,或園區環境保護發展形勢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申報單位所申報材料的認定期間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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