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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新都區節水型企業市級獎勵申報條件材料+時間流程+獎補要求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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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新都區節水型企業市級獎勵申報條件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水平衡測試經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驗收合格的用水企業,獲得國家、四川省、成都市行業主管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命名的節水型工業企業。
二、成都新都區節水型企業市級獎勵標準
詳見《成都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文章結尾。
三、成都新都區節水型企業市級獎勵申報材料
(一)水平衡測試獎勵申報材料
1.水平衡測試獎勵申報表電子版1份(附件1);
2.水平衡測試報告電子版1份;
3.水平衡測試驗收合格證電子版1份;
(二)節水型企業獎勵申報材料
1.節水型企業獎勵申報表電子版1份(附件2);
2.創建節水型企業申報材料電子版1份;
3.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節水型企業命名文件電子版1份;
四、成都新都區節水型企業市級獎勵申報時間要求
(一)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于2024年9月6日前將申報材料(按照獎勵類別分成兩個文件夾)打包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二)獲得多級認定的節水型企業請按最高層級申報,已經獲得過市級節水獎勵的企業不得重復申報。
(三)申報單位應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責令限期收回獎勵資金,在全市公眾媒體進行曝光,相關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評為節水型企業。
成都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四川省節水行動實施方案》,推進成都市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四川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成都市節約用水工作有突出貢獻、成效顯著的企業(單位)、居民小區和個人,按本辦法給予資金獎勵。企業(單位)包括但不僅限于農業灌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文體場館、賓館酒店、商場、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工業園區和商業綜合區物業等。
第三條 管理措施得力,節水成效顯著,完成水平衡測試,取得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認定和獲得市級以上節水先進個人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獎勵。獎勵包括水平衡測試獎、節水型企業(單位)獎、節水型小區獎和節水先進個人獎。獎勵經費納入成都市水務局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相關要求,財政全額保障的行政機關、黨群團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等及其在編工作人員不予經費獎勵。
第四條 水平衡測試獎。水平衡測試經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驗收合格的,獎勵額度0.6—5萬元/個(詳見附表1)。
申報水平衡測試獎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平衡測試獎勵申報表(附后);
(二)水平衡測試報告、專家評審意見或能夠證明其效力的文件。
第五條 節水型企業(單位)獎。取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單位),授予節水型企業(單位)獎,獎勵額度0.8—4萬元/個(詳見附表2)。
申報節水型企業(單位)獎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節水型企業(單位)獎勵申報表(附后);
(二)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申報材料;
(三)節水型企業(單位)命名文件。
第六條 節水型小區獎。取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居民小區,授予節水型小區獎,額度0.5—1.5萬元/個(詳見附表3)。
申報節水型小區獎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節水型小區獎勵申報表(附后);
(二)創建節水型小區申報材料;
(三)節水型小區命名文件。
第七條 節水先進個人獎。有下列情形的個人,可以申報節水先進個人。獲得市級以上節水先進個人的,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節水先進個人獎勵額度為800—1500元(詳見附表4)。
(一)對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節約用水宣傳工作、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推動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等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舉報或者制止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浪費水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五)行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申報節水先進個人獎,需提供《節水先進個人獎勵申報表》(附后),并附滿足上述任一情形的證明材料、實物、證書或認定文件等。
第八條 成都市水務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和明確年度節約用水獎勵項目、名額,確定獎勵對象。
第九條 獎勵經費按國、省、市認定層級,均為一次性獎勵,累計獎勵上限以最高認定層級為準,低級變更為高級可以申請補發差額,但相同及以下層級獎勵不得重復申報。如國家、省級節水獎勵另有實施,則市本級不再單獨對獲得國家、省級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十條 成都市水務局于每年8月發布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發布之日前1年內水平衡測試驗收合格或者取得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認定的單位,及取得節水先進個人認定的個人,可按規定時限向成都市水務局申報獎勵。
第十一條 評選流程: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整理申報資料后,向屬地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正式申請。
(二)審核。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將審核通過的名單和資料提交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進行復審。成都市節約用水監管事務中心復審后擬訂水平衡測試、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節水先進個人獎勵名單和金額,提交成都市水務局。成都市水務局牽頭聯合成都市財政局和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采納各方意見后形成最終擬獎勵名單和金額。
(三)公示。將擬獎勵名單和金額進行公示,公示時長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四)異議復核。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有異議,可進行舉報。單位舉報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個人舉報應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核查。成都市水務局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舉報單位或個人。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時限。
(五)頒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后,成都市水務局按照公布的獎勵名單制定年度獎勵資金計劃,按程序納入部門次年預算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經查實弄虛作假取得節約用水獎勵的,取消其所獲獎勵及5年內評選資格,已獲獎勵由成都市水務局收回獎勵資金,責任單位和個人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水務局組織實施,資金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的相關要求。區(市)縣級節水型企業(單位)獎、節水型小區獎和節水先進個人獎由各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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