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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辦法實施!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獎勵、流程與條件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新管理辦法剛剛實施,小編整理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獎勵、流程與條件的詳細內容,四川各地企業申報工程研究中心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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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提升產業技術創新供給水平,促進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支撐打造西部地區創新高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組織申報、批復組建、運行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全省產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需求,以服務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提高產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創新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創新主體建設的產業技術創新平臺,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果轉化平臺,是全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建設產業技術工程化研究和驗證設施、建立有利于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機制,搭建創新成果鏈接產業發展的橋梁,促進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引育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促進重大創新成果轉化應用以及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加快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四條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聚焦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試驗驗證;
(二)面向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共性技術研究與開發,促進技術創新、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
(三)以市場為導向,開展技術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制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提供系統解決方案;
(四)圍繞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技術轉移擴散和成果轉化,促進產品更新、產業升級;
(五)為行業提供技術咨詢、概念驗證、中試熟化、設備共享等公共服務和共性技術服務,牽頭或參與標準制定;
(六)培養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高層次人才和團隊;
(七)開展技術交流合作,營造具有競爭力的創新生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指導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批復、驗收、總結評價和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指導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工程研究中心的審核推薦申報,協調落實建設條件和配套支持,開展日常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按程序報送年度總結和運行評價等資料,推動并組織驗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研究中心組建,建立工作機制,完善組織架構,落實建設與運行條件,搭建研發平臺和必要的中試平臺,開展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強化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組建完成后及時提出驗收申請,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進展和成效、年度總結報告和運行評價等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八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研究中心申報通知,明確重點領域、申報程序、具體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重點支持具有較強創新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創新主體,牽頭申報組建工程研究中心,推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擬申請工程研究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申報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條件,擁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研發場地、1500萬元以上的研發設備及軟件;
(三)具有較強實力的創新團隊,擁有20名以上專職研發人員,團隊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學術和技術影響力;
(四)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近3年在相關領域獲授權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成果5項以上,擁有一批待中試熟化和工程化的技術成果;
(五)具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申報單位需與相關領域創新平臺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研究中心共建合作協議2個以上,其中企業牽頭申報需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協議,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申報需與企業簽訂協議;
(六)具有較完備的建設保障機制,具備建設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籌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優先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延伸創新鏈條,發揮重大創新成果溢出效應,采取“沿途下蛋”模式組建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牽頭建設(聯合共建、運行管理)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或作為用戶單位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展較長期的關鍵技術攻關;
(二)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條件,擁有相對獨立的研發場地和必備的研發設備及軟件;
(三)具有較強創新實力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擁有20名以上研發人員,團隊帶頭人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入選省部級及以上相關人才計劃,在該領域具有較突出的學術技術貢獻和較廣泛的影響力;
(四)具有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產出的原創性成果,以及行業應用牽引的工程化驗證和中試熟化需求;
(五)具有較完備的建設保障機制,具備建設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籌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用戶單位申報工程研究中心的,需與設施建設單位簽訂3年以上用戶協議,并聯合設施建設(共建)單位共同申報;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研究中心鼓勵采取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實現相對獨立的建設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編制組建方案(附件1)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后向省發展改革委推薦報送組建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組建方案進行論證,結合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按程序批復。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應建立規范的運行管理機制。采取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則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組建運行。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董事會(理事會)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決策機構。董事會應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設立運行。理事會應由實施主體單位、聯合共建單位,以及相關領域高校院所、創新型企業和行業協會等方面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每年應召開董事會(理事會)會議,主要負責確定工程研究中心發展方向,審議運行管理制度、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專家聘任、資金投入和研發任務等重大事項。
董事長(理事長)原則上不擔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首席專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須具備較高的研究和管理水平,負責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全面工作。首席專家應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行業影響力,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技術攻關和創新活動。
第十五條 工程研究中心應設立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由本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專家組成,組成人數9人及以上,其中實施主體單位人員不超過5人,每年應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主要負責為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技術方向、攻關路徑等方面決策咨詢。
第十六條 工程研究中心董事會(理事會)和技術委員會的設立及調整、聯合共建單位的調整、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專家聘任等情況應按程序通過主管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實施主體單位應根據批復要求推進組建工作,組建完成后提出驗收申請。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工程研究中心驗收。
第五章 運行與評價
第十八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年度總結報告、運行評價制度。
第十九條 工程研究中心原則上應于報告年度3月底前通過主管部門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附件2)和運行數據表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年度總結報告有關情況將納入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每兩年對工程研究中心進行一次運行評價。
運行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研究中心原則上應于評價年度3月底前,按照評價工作指南有關要求,通過主管部門將評價材料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評價材料包括:年度工作總結報告、運行數據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應對實施主體單位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審查,并于4月15日前形成審查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研究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根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四)評價結果。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評價結果通報主管部門,并將其作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工程研究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統籌支持承擔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創新平臺。
第二十四條 鼓勵工程研究中心開展管理和運行體制機制改革,省發展改革委在全面創新改革等方面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先行先試,探索改革路徑和經驗。
第二十五條 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行和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所需資金采用多元化投入原則,鼓勵共建單位提供必要的建設運行資金支持,鼓勵主管部門對取得較好成效的工程研究中心給予相關支持并配套支持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研究中心應嚴格按批復要求組建和運行,需對批復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不影響工程研究中心總體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研究中心總體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三)主管部門應于每年4月15日前,將實施主體單位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以及工程研究中心董事會(理事會)和技術委員會換屆、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專家變更等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應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按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主管部門應對工程研究中心報送資料進行審查,確保真實可靠。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撤銷其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一)無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建設任務和目標且未申請延期的,或經批準延期仍未完成建設任務和目標的,以及未通過驗收的;
(二)擅自改變工程研究中心名稱、研究方向、建設內容等重大調整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以及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等事故的;
(六)實施主體單位破產或重組后,其主要發展方向發生變化,不再具備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條件的;
(七)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或挪用支持資金的;
(八)因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實驗室”統一更名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Sichu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條 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賽馬制)的運行評價、支持政策、監督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通過四川省創新平臺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組織申報、總結報告、運行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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