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成都市各地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申報材料條件及貸款利率、流程
征求稿!盤點成都市各地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申報材料條件及貸款利率、流程要求等內容,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各地需要咨詢的可以看看!
免費指導電話:15855199550(可加v)
臥濤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兩化融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建設、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推廣、SEO優化等更多項目輔導規劃。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能力,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切實解決好農業生產設施貸款融資難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xxx〔2024〕xxx)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設施是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依法依規取得的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具體可依照《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依法依規取得并有權處置且經過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完成所有權登記的農業生產設施作為抵(質)押物,向抵(質)押登記機構申請抵(質)押登記,并用于辦理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產業貸款。
第四條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登記機構為農業生產設施所在地的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登記機構應當明確內設職能部門抵(質)押管理和備案等工作,刻制抵(質)押登記專用章,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授權分管負責同志簽字生效。
第六條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登記
借款人持《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向金融機構提出借款申請,經金融機構審批同意后在農業生產設施所在地的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質)押登記。
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登記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抵(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借款人身份證明;
(三)貸款合同和抵(質)押合同;
(四)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原件;
(五)借款人為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企業等主體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
(六)借款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決策機構關于申請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貸款的合法有效決議;借款人為合伙企業的應提供合伙人大會關于申請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貸款的合法有效決議;
(七)借款人為農民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提供經成員(代表)大會關于申請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貸款的合法有效表決決議;
(八)農業生產設施評估價值證明材料;
(九)抵(質)押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抵(質)押合同簽訂后,抵(質)押人與抵(質)押權人應共同到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對于符合條件的,由登記管理部門向抵(質)押權人頒發《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證》,同時,登記管理部門按要求向市農業農村局進行登記備案。對于材料不齊全的,現場或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對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退回申請資料。
第七條 價值評估。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按照市場價值協商評估或以雙方認可的價值內部評估,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八條貸款用途和條件
(一)貸款用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等,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貸款條件。合法獲得《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的借款人以其自有的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作抵(質)押而申請貸款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適應當地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具備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
2.持有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機關頒發的《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
3.符合登記機構和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貸款額度和期限
(一)貸款額度。由金融機構依據借款人的資信、經營能力、還款能力、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評估價值、資產等情況綜合確定。
(二)貸款期限。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實際貸款用途、農業經營生產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條貸款利率。
金融機構可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結合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貸款利率。貸款的逾期利率按金融機構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執行。
金融機構可根據農業經營主體行業劃分,創新推出多種以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為核心抵(質)押物的涉農信貸產品,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第十一條 還款方式。
可采取按期結息、到期還本或分期還款等靈活的還款方式,具體由借貸款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抵(質)押登記相關流程
借款人、抵(質)押人及抵(質)押權人應如實向登記機構提供抵(質)押相關流程所需資料,登記機構應制作相應流程所需資料清單,并將相關資料在智慧蓉城農業農村城運分中心平臺進行線上受理、審批,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等相關登記事項。
(一)抵(質)押登記
1.申請和受理。抵(質)押人或抵(質)押權人應向登記機構提出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申請,領取《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貸款登記申請表》,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審查和核發。登記機構對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真實性、合法性等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抵(質)押權人頒發《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補正;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退回申請資料。
3.登記和備案。登記機構在智慧蓉城農業農村城運分中心平臺進行線上登記和備案。
(二)變更登記。貸款期間,如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被擔保債權、變更抵(質)押物、變更擔保范圍、變更期限等事項,借貸雙方應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原《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抵(質)押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轉移登記。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發生轉移,應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轉移登記。
(四)貸款續期登記。金融機構延長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應先注銷已登記事項,再按抵(質)押登記流程重新辦理,登記機構不得直接辦理續期抵(質)押登記。
(五)注銷登記。在結清貸款本息情形下,抵(質)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在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抵(質)押登記相關事項
(一)抵(質)押權人在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同時,若農業生產設施中屬于動產的,抵(質)押登記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
(二)抵(質)押期間,未取得抵(質)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農業生產設施租賃、翻建、改建、擴建或改變用途,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除抵(質)押權的除外;
(三)抵(質)押期內同一資產不得申請順位抵(質)押貸款、最高額抵(質)押貸款。
(四)在抵(質)押期間或借款人抵(質)押債權未全部清償之前,未經抵(質)押權人同意,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不得受理抵(質)押物處置申請(包括變更登記、轉移、注銷、掛失、重復設置抵(質)押等)。
第十四條 抵(質)押物處置
(一)抵(質)押物的處置應在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
(二)抵(質)押物的處置按借款人與金融機構簽訂的相關合同執行。金融機構可通過拍賣、貸款重組、租賃、流轉交易,或貸款人和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均認可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處置,取得的收入優先償還貸款本息,直至結清貸款本息為止;
(三)因借款人或抵(質)押人拆除農業生產設施,轉讓農業生產設施未進行變更登記、申報材料不實、涂改《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證》等原因造成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證自動失效的,由借款人或抵(質)押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區(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貸款的登記、備案和信息查詢工作,并在智慧蓉城農業農村城運分中心平臺進行相應登記,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五)抵(質)押物處置事項協商不成的,抵(質)押當事人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對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物處置,受讓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風險分擔。對發生違約的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貸款,按照風險補償金的相關風險分擔比例分擔風險。
第十六條在農業生產設施抵(質)押期間,因政府建設需要,需拆除農業生產設施時,需報登記機構和抵(質)押權人審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所得補償款優先償還金融機構貸款。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
(一)《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證》僅限于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一證一檔管理;
(二)《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作為物權證明,申請人持該證向銀行進行借款時,登記機關不承擔擔保責任、不對所有權價值進行估價;
(三)申請貸款時,抵(質)押人和農業生產設施登記的所有權人要一致;
(四)《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如有遺失或損毀,所有權人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或者重發;
(五)登記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農業生產設施登記工作中,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登記、權證制作和辦公設施等費用應納入縣級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登記部門、農業生產設施評估機構等相關業務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質)押登記證》由成都市農業農村局監制。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以上就是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解的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個幫助!
需要咨詢商標、專利、軟著等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兩化融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建設、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推廣、SEO優化等更多政策項目的請直接聯系漁漁:
免費咨詢:15855199550,微信同號,為您解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