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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材料!湖南省14市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流程好處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根據湖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整理,湖南省14市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流程好處和申報條件材料等內容,長沙、邵陽、岳陽、常德、益陽、婁底、懷化、郴州、張家界、株洲、湘潭、衡陽、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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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帶動能力強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動農業優勢特色產業和現代農業發展,參照農業農村部等八部委印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協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稅務局、省證券監督局、省供銷合作總社等七部門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入競爭淘汰機制。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發揮中介組織和行業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凡申報或已認定為省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湖南省14市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省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申報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指已經省商務、稅務部門聯合認定的電商企業,下同)、休閑農業(以公司的名義)、農業社會化服務及從事農用物資生產和經營(如農機、肥料、農藥、種子種苗等,下同)等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業務。依托我省農產品資源優勢,企業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農業社會化服務及農用物資生產和經營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業務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企業規模(大湘西地區的企業其指標可以比照同種類型、同類指標的70%執行)。
(1)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 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7000萬元以上。
(2)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200萬元以上、年綜合服務收入4200萬元以上,年服務面積10萬畝次以上。
(3)休閑農業企業規模。資產總額 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4200萬元以上(其中門票、餐飲、住宿、采摘、垂釣、拓展培訓等服務性收入1500萬元以上),且為省五星級休閑農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年交易額需8億元以上。
(5)農產品電商企業規模。農產品平臺類電商企業年度網絡交易額需5億元以上,農產品應用類電商企業年度網絡交易額需7000萬元以上。
(6)其它類規模。農用物資生產與經營企業規模,參照“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執行。其中肥料、農藥生產與經營企業應設有健全的農化服務機構,有專業農化服務從業人員20人以上,長期服務或者領辦10個以上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年服務面積10萬畝次以上。
4.企業質量管理。
(1)在農產品生產加工中,采用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具備相應的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并開展自律檢測。
(2)食用農產品應附承諾達標合格證、“身份證”、二維碼、追溯代碼等標識。
(3)在省部級監督抽檢中不得連續兩次檢出禁用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學物質。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7.企業帶動能力及機械化水平(大湘西地區按同類標準70%執行)。企業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與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原則上,糧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帶動農戶數量 2000戶以上;畜牧、水產及其他農產品企業帶動農戶數量500戶以上;電商企業帶動農戶數量1000戶以上。除電商企業直接采購的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外,其他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企業,通過訂單、合同等方式從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以水稻油菜為主業的農產品生產企業,機械化生產水平應至少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5個百分點;以果菜茶和畜禽水產養殖為主業的農產品生產企業,機械化生產水平應逐年遞增。
8.企業產品競爭力。主營產品符合我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和注冊商標。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9.申報企業原則上注冊登記三年以上,是農業產業化市州級龍頭企業。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外向型企業、低碳環保型企業及農、林、牧、漁業種子種苗企業,可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企業規模標準的80%參照執行。
第八條申報企業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生產、加工類企業產品有獲得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志授權使用標志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申報。
第九條對申報前2年銷售收入增長均不低于30%(大湘西地區的企業申報前2年銷售收入增長均不低于15%),以及與幫扶脫貧戶建立穩定農產品產銷關系或者幫扶關系的農業企業,優先支持申報。
第十條 湖南省14市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請報告。
2.專題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采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的基本情況、促進農戶增收情況等)。
3.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營業執照。
5.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審定的企業最近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注等,新申報企業最近兩個年度的會計報表須按規定賦碼)。
6.企業資信情況(在有效期內,上級銀行頒發證書的需加蓋當地開戶銀行公章)。
7.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企業近3年內納稅證明原件)。
8.企業帶農增收的協議、訂單等材料(企業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說明并附與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大戶簽訂的合作合同或協議等)。
9.企業相關產品質量及管理標準體系認證(含食用農產品“身份證”管理、質量追溯和合格證制度落實情況,近兩年內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證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保體系認證證明等)。
10.企業出口備案證明(包括企業、產品及基地出口備案材料)。
11.農業產業化市州級龍頭企業證明。
12.有創建聯合體的,需提供聯合體成員共同制定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章程。
13.企業獲獎等情況(包括科技成果、專利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注冊商標材料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須為原件的,可用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一條各市州新增指標數量主要按照以下因素分配:
(一)各市州前一年度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規上企業數量和稅收等情況;
(二)達到省級龍頭企業條件的潛在企業數量;
(三)綜合考慮市州均衡發展,以及落實近期重大專項農業產業發展任務情況;
(四)其他與農業產業相關的因素。
根據實際確定上述因素及其權重占比。
第十二條 湖南省14市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申報程序:
1.擬申報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將審核情況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以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3.各市州農業農村局對縣(市、區)農業農村局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情況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市州農業農村局文件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按不超過下達的新增指標數量進行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屬企業根據屬地原則,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申報程序申報。
第三章 認定
第十四條省級龍頭企業認定程序與辦法:
1.省農業農村廳對市州推薦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2.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省級龍頭企業認定的基本條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3.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專家評審通過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4.省農業農村廳就綜合評審意見分別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稅務局、省證券監督局、省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意見形成綜合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發文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并頒發證書牌匾。
第十五條經發文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級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為主業,可享受省級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六條對省級龍頭企業運行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適量增補。
第十七條省級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準確、及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企業農業產業化發展情況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當前運行情況,采取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及農戶增收等情況,企業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相關材料。
2.龍頭企業監測表。
3.企業最近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注等。
4.企業最近兩個年度企業納稅情況證明。
5.在有效期內的企業銀行資信證明或者企業信用報告。
6.企業帶農增收的協議、訂單、原料采購合同等產地采購證明等材料。(縣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相關證明)。
7.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
8.龍頭企業更名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更名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對不認真、不及時提供監測材料的企業將給予警告,并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定期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生產基地、加工、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方面情況,協調解決省級龍頭企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九條監測評估的具體辦法:
1.省級龍頭企業按照第十七條要求報送有關情況,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
2.各市州農業農村局負責對所轄省級龍頭企業的所報監測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后,報省農業農村廳。
3.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本辦法委托第三方對報送的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組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4.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對省級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形成運行監測評估報告,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
5.企業或法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涉黑涉惡、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信用失信的,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條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保留省級龍頭企業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農業農村廳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省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農業農村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審核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省級龍頭企業及申報省級龍頭企業的企業應如實提供企業運行基本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且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三條在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對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相關工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州農業農村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業產業化市州級龍頭企業管理辦法,開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二十五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由省農業農村廳依據農業農村部等八部門制定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負責組織申報企業的推薦材料和企業運行監測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后,上報農業農村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湘農發〔2020〕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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