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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成都市各地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和發展申報資助和認定條件要求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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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研發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成都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持對象
本辦法所支持的外資研發中心,是指外國投資者依照中國法律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其自身或內設部門開展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獨立法人機構,研發內容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產品開發等方面。
第三條部門職責
本市建立由市投資促進部門、市科技部門牽頭,多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
市投資促進部門、市科技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給予獎勵資助,并與市網信、外事、金融監管、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衛健、市場監管(知識產權、藥品監管)、稅務部門以及外匯管理、海關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獎勵和資助
第四條支持條件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可申請獎勵和資助:
(一)申請時前三個自然年度內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00萬美元;
(二)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以及已實施或正在開展的研發項目;
(三)具有全職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條件。
第五條支持方式及標準
對外資研發中心的獎勵和資助,分為設立獎勵、投資獎勵、研發資助三類。
(一)設立獎勵。對總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強或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新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按不高于年外商直接投資金額的3%進行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
(二)投資獎勵。對主營行業符合最新版《高技術產業分類》且年外商直接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資研發中心,制造業、服務業分別按不高于年外商直接投資金額的3%、2%進行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
(三)研發資助。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按照外資研發中心的研發投入強度、主導產業領域、技術先進性、經濟社會效應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給予單個外資研發中心一次性200萬元研發資助。
第六條申報程序
(一)市投資促進部門、市科技部門每年聯合發布外資研發中心申報指南;
(二)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向注冊地區(市)縣投資促進部門提出申請,投資促進部門會同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市投資促進部門;
(三)市投資促進部門、市科技部門對是否符合基本支持條件進行聯合審核后,分別組織開展獎勵和資助專項評審,其中,設立獎勵、投資獎勵類由市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研發資助類由市科技部門負責;
(四)市投資促進部門、市科技部門分別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給予獎勵和資助,并將名單聯合函告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綜合支持。
第三章綜合支持
第七條稅收支持
對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其所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其采購國產設備按規定全額退還增值稅。
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其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按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
對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外資研發中心,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登記注冊便利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通過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與內外資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術、人才、資金、產業鏈等資源,實現協同創新。符合條件的外資開放式創新平臺的研發場所可以認定為集中登記地,為入駐企業提供登記注冊服務。
第九條要素保障
依法保障外資研發中心的合理用地需求。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鼓勵注冊地區(市)縣政府探索實行彈性年期供應。
對外資研發中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實行承諾制正面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支持研發、產學研合作與成果轉化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儀器。對外商投資設立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各區(市)縣可依法依規在基礎條件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配套服務、運行經費等方面予以支持。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與成都本地高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企業合作開展技術攻關、人才培養、聯合設立實訓基地、共建聯合實驗室等。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參與成都市成果轉化活動和科技創新平臺。支持外資研發中心重大科技成果在蓉轉化應用。
第十一條科技創新服務
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指導和服務,組織開展政策培訓,加強政策宣傳與引導。
第十二條參與政府項目
依法依規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申報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試點以多語種發布項目計劃,適當延長項目申報期限,提高項目申報便利度。
第十三條跨境研發通關便利
依托成都海關、成都市試點建立的出入境特殊物品“關地協同”監管機制,對按規定可以納入出入境特殊物品“白名單”的外資研發中心,優化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程序。
對暫時進口入境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二手研發專用關鍵設備,經海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使用期限;對6個月內須復運出境的實驗測試用進口車輛,經海關同意,最長可以延長至2年;對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
對引進用于重點科研項目的入境動植物轉基因生物和生物材料積極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對符合要求的給予便利化檢疫審批。
除禁止進境的外,綜合保稅區內研發機構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于研發的貨物、物品,免予提交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跨境融資、技術貿易、特許經營、資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務。
支持境外機構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
第十五條研發數據依法跨境流動
落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協調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研發數據依法出境的培訓和指導,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數據跨境流動的便利性。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和技術進出口
落實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制度,做好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機制銜接和流程優化。優化技術進出口管理,研究落實上級對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技術跨境轉移的便利化安排。
第十七條人才引進與培養
外資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海外的工作經歷、業績成果等可按規定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對外資研發中心新引進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享受引進人才安家補貼。
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等科研平臺,符合條件的在平臺建設、人員進站、人才認定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允許外資研發中心以團隊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為團隊內外籍成員申請辦理相應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不超過5年。對信用優質的外資研發中心,其聘用的外國高端人才,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時,對學歷和職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可按有關規定采用承諾制,擴大容缺受理范圍。
對外資研發中心應邀入境從事投資、創業、科研、經貿等活動的外籍人員,因跨境業務需要臨時出境后再返回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邀請函件為其辦理再入境簽證。允許外資研發中心為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未持來華簽證的外籍人員,依法依規申請口岸簽證入境。對外資研發中心中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便利服務。
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中國籍員工提供APEC商務旅行卡在線申辦的便利化服務。
對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經國家教育、人事主管部門或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辦理進境物品快速通關,對符合免稅科研、教學物品和免稅自用物品清單的進境物品予以免稅放行。
第十九條住房保障與培訓補貼
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優先優惠租購本市人才公寓。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A、B類人才,可以按規定享受商品住房預留房源支持。
外資研發中心進行員工培訓,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獲得相應職工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條海外人才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化
為在外資研發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按規定辦理真實合規的結售匯、購付匯等便利化業務,提供跨境結算服務便利。拓展移動支付使用范圍,提升境外人員在境內使用移動支付便利化水平。
為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提供便利。為外資研發中心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提供線上辦理和稅款繳納便利。符合條件的稅收非居民個人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符合條件的稅收居民個人可按規定享受境外所得抵免政策。
第二十一條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外資研發中心商業秘密保護服務,依法查處打擊有關商業秘密的侵權違法行為。
面向生物和新材料等產業領域,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壓縮專利審查周期。
針對商標惡意注冊和侵權、假冒專利、網絡盜版侵權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統籌開展鐵拳、春雷等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問題。向外資研發中心開通糾紛快速處理通道,健全完善投訴快速反應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聯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維權援助快速協同保護外資研發中心知識產權。全面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
開展外國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試點工作,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在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業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政府支持
各區(市)縣可以結合本區域實際,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的培育和支持,積極做好用地、人才等方面保障,營造有利于外資研發中心發展的營商環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參照執行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外資研發中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不重復支持原則
對同時符合多個外商投資獎勵政策的,可自主選擇適用的政策,不重復給予支持。對已獲得過成都市國際性研發機構資助的,不重復給予研發資助支持。
本辦法中涉及稅費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執行。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四川省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部門、市科技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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