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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成都市市級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認定時間材料及條件流程、好處益處
根據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辦法整理,盤點成都市市級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認定時間材料及條件流程、好處益處等內容,詳情如下,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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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對象)本辦法所稱的“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指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所、傳承基地、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傳承基地學校、優秀實踐單位、生活美學場景、研學旅行實踐基地、工坊等。
第三條(工作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管理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工作方針;堅持依法科學管理,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堅持四方聯動,明確行政部門、業務單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各方責任;堅持動態管理,明確進入、退出的程序和評估結果運用機制。
第四條(主要目標)進一步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認定、推薦程序;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監督、檢查、考評機制,建立動態管理制度;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示范效應進一步發揮,發展天府文化,助力世界文化名城建設。
第五條(管理主體)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認定、推薦、管理工作,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業務指導。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認定時間)堅持以傳承為中心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推薦、認定工作;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錄的認定工作,一般每四年開展一次;其他市級有關名錄的認定工作,依據工作需要開展;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有關名錄的推薦工作,按照省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
第七條(申報、推薦主體)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條件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轄區的區(市)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初審結果,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承擔項目保護單位職責為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的,可直接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承擔項目保護單位職責為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的,可經業務部門審核通過后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第八條(認定主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認定工作由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認定原則)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條(認定程序)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申報名單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評審工作應嚴格履行申報、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復議、公布等程序。
(一)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對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二)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評審工作開展前,應對評審工作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日。
(三)組織召開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會議,對通過審核的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和審議。專家評審小組依據申報材料提出初選名單;評審委員會對初選名單進行審議,審議意見應當經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提出推薦名單。
(四)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名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公示期為20日,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公示期為5日。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名單在公示期間,要同時征求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關單位意見。
(五)如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復議會議,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審議,根據審議結果,提出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推薦名單。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名單上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他名錄名單由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可并公布。
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推薦申報工作程序參照執行,并符合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評委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在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名單中依據專業類別隨機抽取組成,成員不少于3人;評審委員會邀請更廣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7人。
第十二條(項目推薦標準)申報(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體現成都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在成都市范圍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清晰的傳承脈絡,在成都市范圍內具有較長的歷史傳統;
(四)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
(五)已列入區(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和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除外)。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項目推薦材料)申報(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包含項目名稱、基本情況、主要特征、重要價值、歷史淵源、傳承情況、存續狀況、保護計劃等內容;
(二)申報視頻、圖片等材料;
(三)推薦的項目保護單位情況;
(四)證明材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主要特征、表現形式的動態過程、所處自然社會環境、存續狀況等內容的項目視聽資料;能夠說明項目歷史淵源、傳承情況、重要價值等情況的說明材料;已列入區(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證明材料(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和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除外);
(五)區(市)縣級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推薦意見(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和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除外);
(六)推薦申報傳統飲食、傳統醫藥、傳統體育類項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區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標準)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成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成都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傳承人(團體或群體)。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請或者被推薦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實踐累計5年以上;
(二)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項目申報地區具有較大影響,獲得廣泛認可;
(三)在該項目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志愿面向社會傳承;
(四)遵紀守法,愛國敬業,身體健康,德藝雙馨;
(五)已被認定為區(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和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觸犯刑律,或者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四)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搜集、整理、研究、宣傳和營銷推廣,不直接從事傳承實踐活動的;
(五)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
(六)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七)在該代表性項目領域內有較大爭議的;
(八)在評審或者公示期間有書面反對意見,經查證后不能排除反對理由的;
(九)評審委員會認為不宜推薦或者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申請或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承人申報表,包括申請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學藝經歷、傳承譜系、技藝特點及成就、授徒傳藝、參與公益性活動等資料信息;
(二)申報視頻、圖片等材料;
(三)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四)證明材料,包括反映申請人技藝特點和授徒傳藝情況的視聽資料;能夠體現傳承人傳承情況、技藝特點和成就、為該項目做出其他貢獻等證明材料;已被認定為區(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證明材料(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和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除外);
(五)區(市)縣級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市級部門或機構直屬單位和市級以上行業社會組織除外)。
(六)推薦申報傳統飲食、傳統醫藥、傳統體育類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代表性傳承團體、傳承群體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其他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傳承基地學校、優秀實踐單位、生活美學場景、研學旅行實踐基地、工坊等申報程序、推薦標準和要求根據印發的通知為準。
第十七條(新傳入項目)鼓勵、支持成都市行政區域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到成都依法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成都市行政區域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傳承單位在成都市域內注冊并持續開展傳承工作5年以上,設有固定場所,能夠促進成都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如已列入原傳承所在地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經申請、認定等相關程序,可按照規定享受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政策;如沒有列入原傳承所在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且項目傳承譜系脈絡清楚,存續狀況良好,可申請列入現傳承所在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名錄。
第三章 保護
第十八條(保護單位職責)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項目保護計劃,落實保護措施,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
(二)收集項目有關的實物、資料,建立和完善項目檔案記錄,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項目調查、建檔工作;
(三)密切聯系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時掌握代表性傳承人的健康狀況和技藝情況,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支持;
(四)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開展項目保護傳承的實踐、研究;
(六)科學規范使用項目保護專項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七)定期向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項目保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二)開展授徒傳藝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三)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四)積極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調查、檔案建設;
(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傳播推廣等活動;
(六)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
(七)及時主動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報備自己組織或參與的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條(名錄單位職責)已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完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隊伍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的條件;
(二)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三)積極開展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表演、交流、傳播等活動;
(四)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調查。
第二十一條(保護單位支持措施)市、區(市)縣兩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支持其申報各級各類專項資金;
(二)支持其開展項目調查、記錄、研究和資料收集工作;
(三)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傳播推廣活動。
第二十二條(代表性傳承人支持措施)市、區(市)縣兩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活動;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名錄單位支持措施)市、區(市)縣兩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已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單位(以下簡稱名錄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支持其申報各級各類專項資金;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傳播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物、資料保存)市、區(市)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或文化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項目相關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二十五條(關鍵技術、材料研究)市、區(市)縣兩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在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核心技藝的基礎上,開展傳統工藝關鍵技術、材料的研究和改進。
第二十六條(合理利用)市、區(市)縣兩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合理利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時代審美和現代生活需求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和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特色的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培訓)市、區(市)縣兩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從業人員等參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工作。
鼓勵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與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條件、能夠承擔培訓任務的相關研究機構或院校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訓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落實責任)成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與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簽訂項目保護和傳承協議,量化年度保護和傳承任務指標,落實保護和傳承義務。
第三十條(項目動態管理)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工作評估辦法,不定期組織開展督查、評估工作,對保護傳承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和名錄單位責成整改。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于每年2月1日前將保護項目上一年度保護傳承工作情況報送至所在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直屬單位作為項目保護單位的,直接報送至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各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上一年度保護傳承工作總體情況報送至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如發生代表性傳承人去世、遭遇突發自然災害等重大事項,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親屬應及時向所在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更正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保護單位動態管理)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保護單位保護工作督查、評估,對保護傳承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保護單位責成整改。評估內容主要包含:
(一)項目保護單位制定和落實項目保護措施情況;
(二)建立項目檔案情況;
(三)收集項目相關實物和資料情況;
(四)開展傳承人培養和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提供支持等傳承教育情況;
(五)開展傳播推廣活動情況;
(六)保護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情況;
(七)開展項目研究情況;
(八)使用項目保護資金情況;
(九)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時代審美和現代生活需求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情況;
(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情況;
(十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匯報項目保護傳承工作情況等內容。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市級或市級以上專項資金:
(一)未按照保護計劃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項目保護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或使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后可依照程序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非保護不力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項目所在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整保護單位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原保護單位的意見、新推薦保護單位的資質材料和履責承諾;
(二)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并予以公示、公布。
第三十二條(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工作督查、評估,對保護傳承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代表性傳承人責成整改。評估內容主要包含:
(一)傳承人的技藝水平情況;
(二)在相關領域內的代表性和影響力情況;
(三)授徒傳藝情況;
(四)參與項目傳播推廣活動情況;
(五)收集項目相關實物和資料情況;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情況;
(七)健康及遵紀守法情況等內容。
獲得專項補貼的市級或市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未按照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貼資金用于與傳習活動無關的事項,按照各級專項補貼管理的有關辦法執行。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三)觸犯刑律,或者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四)已被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廳取消相應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五)自愿放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提出書面申請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義務的;
(七)累積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八)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因年齡、身體等客觀原因喪失傳承、傳播能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留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停發傳承補助經費。
第三十三條(名錄單位動態管理)名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級文化性質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其名錄單位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申報名錄時提交的材料不真實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商業開發過程中,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化、失去原真性的;
(四)名錄單位執照吊銷、關閉的;
(五)觸犯法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名錄單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應嚴格按照專項資金主管單位批準的預算方案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上報專項資金主管單位按程序審批。
在保護項目實施完成后的20日內,應將保護項目實施情況向所在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區(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組織核查。
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名錄單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主管單位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專項資金損失和浪費的。
第三十五條(獎勵制度)對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回避條款)參與名錄評審的專家成員與申報名錄的單位或個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或由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印發的《成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管理辦法》(成文廣新發〔2016〕2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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