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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組織開展申報工作,打算申報的單位可提前準備材料!蕪湖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及申報指南!小編現將申報條件、流程及材料總結如下,如有疑問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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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工業設計發展要求以及《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號)《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工信產業函〔2024〕51號)和《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實施方案》(蕪市發〔2024〕8號 )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蕪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認定,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組織體系完善、管理科學規范、規模優勢明顯、經營業績良好,對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賦能作用明顯的工業設計機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認定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市工信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工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組織申報、材料受理、初審、推薦上報等工作,并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及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需在蕪湖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有規模優勢或競爭優勢;支持符合我市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主體申報;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須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工業設計企業應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申報主體重視工業設計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申報主體擁有一支專業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人員團隊,具有較強創新能力、較高工業設計水平,積極承辦或參與工業設計賽事活動;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按照要求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在“蕪湖易企網”提交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相關申請材料及佐證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縣市區、開發區工信部門進行網上受理開展初審,在規定時間內正式行文報送推薦名單至市工信局,并同步完成線上平臺審核工作。
(三)市工信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查或征求有關行業協會意見,擇優提出擬認定名單,在市工信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工信局授予“蕪湖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予以公布。
第八條市工信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原則上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市工信局加強政策引導和指導服務,以政策制度、設計獎賽、展覽展示、培訓交流等方式,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提升設計能力、產品附加值、企業價值鏈和市場競爭力,推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服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各縣市區、開發區工信部門協助市工信局加強本轄區內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培育、指導和服務,鼓勵根據當地實際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等政策。
第十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應積極配合各級工信部門組織開展的相關會議活動和運行監測工作,按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市工信局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其中已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或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內的不參加復核,按照上級工信部門復核管理要求執行。
(二)接受復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在“蕪湖易企網”提交復核材料,各縣市區、開發區工信部門進行網上受理,在規定時間內正式行文報送復核意見,并同步完成網上審核工作。市工信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市工信局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從公布撤銷名單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市工信局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從公布撤銷名單之日起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原推薦單位報送至市工信局,經審核后予以辦理變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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