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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辦法!四川省21市州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申報認定條件要求、材料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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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家庭農場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部委《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時期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
第三條評定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場),按照自愿申報、逐級審核、合理布局、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以糧為主、糧經統籌為導向,突出適度規模、集約經營、管理先進、效益明顯、帶動小農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鎮鄉均有省級示范場的高質量發展格局。
第四條對獲評為省級示范場稱號的,納入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項目的扶持范圍。
第五條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實施省級示范場評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評定條件
第六條省級示范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明確。已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被評定為市級示范場;農場主連續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生產經營5年以上,擁有農學類大專及以上學歷、擁有農業技術專利或取得農業技術職稱資格(農業專業技術職稱或農業技能等級)的可放寬至3年以上;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
(二)規模適度。體現家庭經營的“魂”,根據生產條件、家庭勞動力、作物品種等合理選取適宜規模。從事糧油種植的,種植面積山區150畝左右、丘區200畝左右、平壩區300畝左右,稻漁綜合種養種植面積山區100畝左右、丘區150畝左右、平壩區200畝左右;種植其他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50-100畝;從事養殖業的,常年存欄生豬500頭左右(自繁自養模式200頭左右,寄養模式800頭左右)、肉牛(含牦牛)100頭左右(其他畜禽按豬當量計算),水產養殖面積50畝左右。從事其他產業或采用種養結合、間種套養、三產融合、設施農業等經營方式,難以統一規模標準的,農場年產值須達到最低效益標準。其中,從事三產融合的,農業產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集約經營。家庭農場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擁有高素質農民省、市級調訓合格證書;農場基礎設施完備,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業機械,固定資產投入不低于50萬元;擁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之一或商標注冊的優先評定。
(四)管理規范。不存在基本農田新增“非糧化”;有合法穩定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集中聯片經營不低于50%;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土地利用、廢棄物處理排放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持續開展農業投入品、農場經營記錄,從事果蔬、畜禽、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的,須規范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農場標識標牌清晰,場所布置整潔有序。
(五)效益明顯。家庭農場年產值須達到100萬元以上,原則上農場應經營連續三年盈利;土地年產出率超過6000元/畝(糧油類放寬至3000元/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全省城鎮職工收入水平。
(六)帶動力強。形成種養結合、生態循環、機農一體、產業融合等發展模式,對周邊農戶起示范和引領作用;帶動脫貧戶實現共同富裕的優先評定。
原則上,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家庭農場參考此標準,同等條件下適當放寬。
第三章評定程序
第七條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自愿向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報。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核實、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合格后,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審。對擬評定為省級示范場,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年度省級示范場名單,授予“四川省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稱號。
第八條申報省級示范場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申報表。
(二)家庭農場及農場主征信證明;市級示范場證明文件復印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證明材料(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土地流轉合同及經營規模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相關學歷、培訓和專利等證書復印件,反映家庭農場經營情況和農場標識標牌的圖片等。
(五)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質量認證、農業生產技術規程、環保備案截圖、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產銷記錄、財務收支記錄等證明材料。
(六)對周邊農戶的示范引領帶動佐證材料。
(七)相關表彰獎勵等證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監測
第九條省級示范場實行動態管理,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每兩年監測一次,監測結果逐級報送農業農村廳;農業農村廳每三年監測一次。經監測,發現不符合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錄入條件和省級示范場評定條件的,取消省級示范場稱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場稱號,且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連續兩年未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
(二)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三)拒絕配合監測或者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列入各級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黑名單”的。
(五)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一條被取消省級示范場稱號的家庭農場,不得懸掛或應用有關省級示范場的標牌或稱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參照本辦法,完善本級示范場評定辦法,形成上下貫通的示范評定和政策體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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