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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文旅影視補貼!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申報辦法2024年修訂
根據黃山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梳理,關于旅游景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旅游體育企業參展、文化演藝活動、文旅影視產業、文化旅游人才申報補貼獎勵日下,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適用于每年設立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對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進行資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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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融合,統籌推進全域旅游建設,促進文旅產業和地方經濟發展,結合黟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適用范圍和資金安排
第二條每年設立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對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進行資金補助。
第三章扶持獎勵對象、標準
第三條培育壯大文化旅游體育市場主體。
(一)鼓勵品牌創建
以下獎勵均是指由國家、省、市、縣文化旅游體育部門牽頭評定的:
1.對新創建的國家5A、4A、3A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對新評定為國家、省、市研學游基地(營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3萬元。
3.對新獲得國家、省、市級文化和體育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2萬元。
4.對新獲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含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項目和非遺傳承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5萬元,獲得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含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項目和非遺傳承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2萬元,獲得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含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項目和非遺傳承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1萬元。
5.被文旅部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民宿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0.5萬元、0.2萬元。被省文旅廳評定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銀牌民宿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0.2萬元。
6.被省級以上文旅部門或各大網絡平臺評定為網紅品牌、網紅打卡點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
7.除上述品牌,對新評定為國家、省、市其他各類文化旅游體育品牌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二)鼓勵文化旅游體育企業參展參賽
1.經縣委宣傳部或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推薦,參加上級政府或宣傳、文旅、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文創產品、旅游商品、體育產品等評比活動的文化旅游體育企業,參賽作品獲得國家級金、銀、銅或同級別獎項的分別獎勵8萬元、6萬元、3萬元;獲得省級金、銀、銅或同級別獎項的分別獎勵4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市級金、銀、銅或同級別獎項的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2.經縣委宣傳部或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推薦,對現場參加市外舉辦的文化產品、旅游商品、體育產品等各類展會比賽活動的企業,省內每次給予0.15萬元補助,省外每次給予0.3萬元補助。
第四條鼓勵支持文化旅游體育業態發展。
(一)支持舉辦各類賽事活動
在我縣自主舉辦各類文化旅游體育展會賽事活動,單場賽事縣外參賽人數達200-500人、501-1000人、1001-1500人、1501-2000人、2000人以上,并在我縣住宿的(由公安部門提供住宿證明),對主辦方或承辦賽事公司分別補助1萬元、2萬元、4萬元、6萬元、9萬元。
(二)支持舉辦各類會議活動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等自主引進縣外單位會議活動在我縣召開,對單次會議消費金額10萬元(含)-20萬元(不含)、20萬元(含)-30萬元(不含)、30萬元(含)以上的(憑正式發票),分別一次性獎補1萬元、2萬元、3萬元。
(三)鼓勵在黟舉辦文化旅游相關市集活動
每舉辦一次市集活動,展位達到50-100個、101-200個、201個以上,且外地參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別補助5萬元、10萬元、20萬元;全年累計舉辦上述規模市集活動12次以上(含12次)的,另行一次性補助20萬元。
(四)支持發展文化演藝活動
對縣域內常態化組織推出的收費型文化演藝活動,全年累計達到120場及以上的,按照直接演出人員人工支出費用的20%比例進行補助,每個單位補助不超過30萬元。對文化演藝單位的大型演藝設備更新按實際投入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發展文旅影視產業
根據《黃山市影視(網絡微短劇)產業發展扶持政策清單(之一)實施細則》要求,涉及由市委宣傳部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執行且需縣財政承擔的獎補資金,從本辦法中予以支出。
(六)支持數字游民共居共創
數字游民參與品牌賽事、創辦品牌活動、媒介宣傳推廣等活動的,涉及文化旅游體育局職責部分按照《黟縣支持數字游民共居共創政策10條(試行)》執行。
(七)支持黟縣古城業態發展
對承租古城建筑用于餐飲、住宿、非遺展示、文創體驗等文旅業態經營,承租資產建筑面積50m2以下(含50m2)、51 m2-100m2(含100m2),101 m2-500m2(含500m2),501 m2以上,年營業時間200天以上,分別一次性給予補助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
(八)鼓勵縣域民宿提質增效
對首次獲得鄉村民宿服務認證五鉆、四鉆級、三鉆級的民宿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萬元、0.5萬元。
第五條鼓勵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務。
(一)支持旅游廁所管理工作
對縣域內納入旅游廁所數據庫中Ⅰ類和П類旅游廁所,經考核達標的,每年補助管理單位0.5萬元;對縣域旅游景區內未達到Ⅰ類和П類標準的旅游廁所,經考核達標的,每年補助管理單位0.3萬元。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每年評選3家旅游廁所管理先進單位,各給予1萬元獎勵。
(二)支持鄉(鎮)、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鄉(鎮)、村根據縣委、縣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積極謀劃轄區內標識標牌、攝影點、徒步道、風景道、旅游停車場、環境提升等旅游基礎設施項目,無其他資金來源或項目資金缺口較大的,年初申報計劃并經縣政府研究后,按下達計劃事后給予補助。
(三)支持景區智能化改造提升
縣域內景區進行WIFI覆蓋、視頻監控、智能通關、旅游信息化等設備改造提升。當年實際投入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按項目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鼓勵縣域內景區積極參與免減優活動
對參與免減優活動的景區,在旅游基礎設施提升、改造等方面,根據當年實際投入,單項投資額達2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建成后按企業實際投入(扣除政府投入部分)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鼓勵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旅游服務技能人才獎勵
1.對當年獲得國家高級、中級、初級導游資格證后,繼續在本縣從事導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導游,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0.5萬元、0.2萬元。
2.經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推薦,本縣旅游從業人員在國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門舉辦的旅游服務技能大賽中,獲得第一名(一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第二名(二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4萬元、2萬元、0.5萬元,獲得第三名(三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1萬元、0.2萬元。
(二)文化人才獎勵
1.對當年代表黟縣參加由文化旅游體育部門主辦的國家、省、市級文藝展演或比賽,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獲得省級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市級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獎勵1.5萬元、1萬元、0.5萬元。
2.對當年個人原創(不含收集編錄等)內容為宣傳黟縣的圖書、畫冊或個人作品在國家級、省級出版部門出版的本縣個人給予獎勵,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3.由本縣企業、個人當年創作的正面宣傳黟縣的短視頻,畫面需要經過二次創作,時長不低于30秒,像素不低于1920*1080px,視頻需要有配音或有配樂或有文案,需要出現有黟縣字樣字幕,在抖音和視頻號等平臺播放,點贊量達到50000、10000、3000以上,并被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中新社、安徽日報等中央級、省級主流媒體平臺采用的,分別給予每部作品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每年安排資金總量不超過30萬元。
(三)文化旅游體育統計監測員獎勵
對文化旅游體育統計監測工作進行獎勵。各鄉鎮、文化旅游體育重點企業需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統計監測工作,對統計監測系統填報的報送率、及時率、準確率和基礎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統計人員,給予0.1萬元獎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外,統計監測人員名單需報文化旅游體育局審核通過)。
(四)引進人才獎勵
符合《黟縣文化旅游人才引進培養激勵辦法》的,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其他重大獎補事項
1.專項資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相關事項的設計制作、可研報告、評審評估、績效評價、咨詢培訓、校地合作、行業標準制定等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每年安排資金總量不超過30萬元。
2.文旅體業主在“五黑”產業發展、重大活動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貢獻并受到表彰的,給予一定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須為獲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民宿。申報年度為合同簽訂的當年,若當年項目無實際投入情況的可納入第二個年度申報獎補,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九條本辦法同一事項涉及多項或多次獎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對享受過省市縣內其他獎補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獎補;對各類品牌創建成功及參加各類參展參賽活動獲獎的企業和個人,除享受國家、省、市各類獎勵資金外,可同時享受本辦法獎補;對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社會穩定等責任事故的,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意識形態等問題的賽事活動的,存在侵占林地、耕地行為的,發生重大群體性勞務糾紛事件的,出現偷逃稅等行為的、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的取消獎補資格;對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追回獎勵資金,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2024年度內符合本辦法條款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每年2月底之前,相關單位按照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要求對上年度符合獎補項目向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提交材料,并經相關部門審核(涉及文化產業的事項需先報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最后經縣文化旅游體育局、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三家會同審核,報請縣分管副縣長專題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兌現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是在《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2023年修訂)》基礎上修訂,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由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會同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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