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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報條件對象及獎補補助、材料步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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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17市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報對象
(一)省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二)登記注冊的農民合作社;
(三)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
二、湖北省17市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報范圍
經營主體從商業銀行所取得的用于主營業務生產經營方面 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新建、改擴建生產條件的建設資金貸款(含技 改貸款)給予貼息支持。對從事多種經營業務的經營主體,應嚴 格區分貸款用途,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產值比例核定用于農產品 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和建設資金貸款規模。
三、湖北省17市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報獎補補助標準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省級及以上龍頭企業的貸款,按不高 于年貼息率2%給予貼息,貼息率不高于經營主體核定實際貸款年利率。根據當年貼息資金規模設定企業貼息貸款額的上下限, 每家企業享受財政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貸款按年貼 息率2%據實貼息,貼息率不高于經營主體核定實際貸款年利率。
四、湖北省17市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報期限
對經營主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后年 度為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發生貸款產生的利息給 予貼息,貼息時間為一年。每筆貸款不足一年的,按照實際貸款 時間貼息。
五、湖北省17市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報要求
(一)申報條件
1.經營主體注冊地或經營地在湖北省域內,且貸款發放機構 在湖北省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2.企業總部不在湖北省域內,但在湖北省域內取得的銀行貸 款,并將貸款資金用于湖北省域內生產經營。
3. 申報的貸款資金必須用于生產經營,不得轉貸給其他企業 (或個人),不能用于償還非貸款銀行的各類債務。
4.經營主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因違法違規被公安機關立 案查處、被行政處罰或被行業通報的,當年及影響期內不享受貸 款貼息政策扶持。
5.經營主體同一筆貸款不得重復申請中央和省級貸款貼息。
(二)申報材料
申請貼息的經營主體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經管)部門提 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鼓勵經營主體通過“湖北省新型農業經 營主體信息管理平臺”申報。申請貸 款貼息的經營主體,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營主體貸款貼息項目申請表(附件2)。 2.經營主體貸款貼息項目承諾函(附件3)。
3.經營主體開戶行出具的人民銀行貸款征信證明(含貸款明 細)。
4.反映經營主體貸款及付息情況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一 是經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合同復印件、銀行放款憑證復印 件。二是經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歸還貸款利息清單。三是其他與 該貸款相關的憑證材料。
經營主體紙質申報材料由縣級農業農村(經管)部門負責存 檔備查。
(三)申報流程
經營主體自愿申報,縣級農業農村(經管)部門、財政部門、 貸款銀行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確認后,分 別按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分類形成本轄區的貸款貼 息情況匯總表(附件4),每年4月15日(2021年在6月15日) 前,以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上報市級農業 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 程序性、合規性審核無誤后,每年4月30日(2021年在6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聯合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申報材 料電子版上傳至“湖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管理平臺”。
六、資金撥付
(一)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地申報 材料進行程序性、合規性審核,并按不同產業鏈、不同經營主體 的貸款額、貼息標準進行測算,提出貼息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 報省政府審批后將貼息資金下達到縣(市、區)。為加快資金支 付進度,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可先預撥后清算,清算結果通知各 產業鏈牽頭單位。
(二)縣(市、區)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將貼息資 金撥付到相關經營主體。
七、責任追究
(一)經營主體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合法、完整,對提供 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簽署承諾函。如發現提 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貼息資金的,將采取以下措施嚴肅處理:
1.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列入黑名單,五年內 不再受理與該經營主體相關的財政支持政策申請;
2.將經營主體的誠信情況通知中小企業誠信情況發布機構;
3.對弄虛作假騙取的貸款貼息資金予以收回;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在貼息資金申請過程中幫助申報經營主體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按程序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經管)等部門要高度 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會同財政部門、相關金融機構, 按時完成貼息項目審核、申報工作。
(二)嚴格審核把關。各地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審核把關, 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合法、完整。對不在貼息范圍內的貸款要堅 決剔除,不得享受貼息政策。
(三)開展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共 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制度規 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貼息資金分配的重 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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