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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報!湖南省14市州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條件材料及申報流程程序、時間批次管理辦法
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為集中申報期!湖南省14市州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條件材料及申報流程程序、時間批次管理辦法如下,長沙、邵陽、岳陽、常德、益陽、婁底、懷化、郴州、張家界、株洲、湘潭、衡陽、永州、湘西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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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推動墻體材料行業的供給側改革,促進新型墻體材料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的規定和《湖南省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產業政策中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在全省范圍實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進行產品認定。通過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發給《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凡生產和使用未取得《認定證書》的墻體材料產品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省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條件:
(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必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應當連續生產六個月以上;
(三)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辦法規定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生產規模要求(附件1);
(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對相關產品生產能耗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產品符合國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并具有較完整的質量管理規程和必備的產品質量檢測設備或定期委托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同;
(六)產品質量達到國家和行業產品標準要求。
第六條 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質量檢測機構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建材產品質量檢測檢驗授權機構承擔(名單見附件2)。
第七條 企業申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書》一式四份(附件3);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未取得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仍須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四)申報認定產品執行標準、檢測設備或委托檢驗合同;
(五)企業生產規模、主要生產設備表;
(六)產品原始工藝配方;
(七)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或有關排污許可證件;
(八)生產燒結制品企業須具備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煤矸石(粉煤灰)燒結制品企業提供授權檢測機構出具產品原料煤矸石(粉煤灰)摻兌量超過50%的檢測報告除外。
第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首次認定申報程序:
企業首次申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采取集中申報的方式,時間按如下時段實施: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為集中申報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為設區的市州對申報企業的初審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為認定期。
(一)申報企業按照規定的申報期向設區的市、自治州或縣級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領取或從湖南省墻改辦網下載并填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表》,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的資料,由當地縣級以上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匯總統一報設區的市、州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設區的市、州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應當初審期內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通過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系統或者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報省墻改辦。
(二)省墻改辦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州初審資料在認定期內就企業工藝、裝備、規模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同時由質量檢測機構對企業申報認定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樣檢測。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后對符合條件的,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進行認定,發給《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本省企業非首次申請《認定證書》的,由省墻改辦委托市州墻改辦予以審查,符合認定標準的報省墻改辦備案,并發證;不符合認定標準的,由市墻改辦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其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執行。
凡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其產品名稱、規格和生產工藝發生改變的,視同首次認定,加氣混凝土砌塊和建筑用輕質隔墻板發生尺寸變化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外地企業生產并進入本省建筑市場的新型墻體材料需享受本省新型墻體材料優惠政策的,其生產或銷售企業必須持有企業所在地《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直接向省墻改辦申請認定。
第十一條 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將由省墻改辦在湖南省墻改網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凡取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凡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每月開始的第十天內向當地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報送上月產銷統計報表,每年二月底前分別向省、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報送統計年報表。
第十四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自取得證書之日起,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應當接受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五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應當在產品上標注產品標識,并在產品銷售發票上標明《認定證書》編號和批準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蓋有生產(經銷)企業公章的《認定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凡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其企業法人、生產場所發生變更時,須向發證機關申請備案。對仍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發證機關予以辦理變更登記;對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認定證書》并注銷。企業法人終止經營時,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收回《認定證書》并注銷。
第十七條 《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表》、《認定證書》由省墻改辦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十八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必須在《認定證書》到期日前30日重新申請認定。凡不按期申報認定的企業,《認定證書》自動注銷。其再次申報認定的,按照首次認定對待。
第十九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間,各級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由省墻改辦組織重點抽查。
第二十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布。被注銷《認定證書》的企業,兩年內不予受理產品認定申請,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授權通報有權部門進行處理。
(一)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經法定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生產企業產品質量責任的;
(二)經國家和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經檢驗不合格的,給予企業兩個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經檢測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
(三)企業在申報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真實材料,騙取《認定證書》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 各級墻改管理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認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不合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予以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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