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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補貼!2025年第一批溫江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創新券申領條件時間和申請流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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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江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創新券申領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在溫江區合法經營的企業,具有明確技術服務需求,且技術服務需求在經認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的業務范圍內。
(二)申請單位為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規上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申請單位與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二、溫江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創新券申領時間
2025年1月26日—2025年2月28日17:00
創新券申領采取線上形式。企業可登陸“溫江區智慧企業服務平臺”進行線上申領。
2025年2月28日17:00后,系統將不再受理企業新增的申領事項,已提交審核的申領事項,請企業等待耐心審核結果;被“退回”的申領事項,請企業按“審核意見”修改后再次提交審核。
三、溫江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創新券申領流程
(一)登錄賬號。已注冊“溫江區智慧企業服務平臺”賬號的企業,可直接登錄“溫江區智慧企業服務平臺”→“公共平臺”→“創新券申領”頁面進行申領;未注冊賬號的企業,須先完成“用戶注冊”及“用戶認證”等相關操作(可通過點擊“公共平臺”網頁右側“新手指南”查詢相關操作指南)。
(二)點擊申領。在“公共平臺”主頁點擊“創新券申領”入口,選擇上架的創新券,點擊“馬上申領”。
(三)填寫申領信息。按要求填寫意向合作平臺、意向合作內容、意向申領額度等相關信息,點擊“確認并提交”。
(四)等待審核結果。請企業申領人留意系統消息及手機短信,創新券申領審核情況將以系統消息及短信形式告知(整體流程:形式審查→黨組會審定→結果公示→發放至企業智慧企業服務平臺賬戶)。
四、申領咨詢及聯系方式
區科學技術局科技創新平臺與人才科
溫江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支撐成都市產業建圈強鏈和溫江區 “ 3+6 ” 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引導企業研發創新,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平 臺的使用效率和創新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 溫江區產業發展促進和推動作用,根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成都市溫江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 (試行)> 的通知》(溫府辦規〔2024〕1 號)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溫江區為支持企業向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購買服務而發放的電子券。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是指經溫江區主 管部門認定,能為區內企業提供科學研究、科技咨詢、概念驗證、 分析試驗、臨床試驗、中試熟化、工藝優化、云服務等專業化技 術服務,具備資源共享性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第四條 溫江區每年面向企業發放一定額度的創新券。對使 用經認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企業,以創新券形式給予單個企 業每年最高 40 萬元的補貼。對運營良好、服務能力突出的公共 技術服務平臺,給予每年最高 100 萬元補貼。企業使用跨區域互認平臺可享受創新券支持。
第二章 創新券申領與使用
第五條 申請創新券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在溫江區合法經營的企業,具有明確技術 服務需求,且技術服務需求在經認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的業 務范圍內。
(二)申請單位為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規上企業 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申請單位與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無隸屬、共建、產權紐 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六條 每年度創新券發放總額原則上不超過 500 萬元,根 據申領情況適當上浮。
(一) 申領額度。企業單次可申領的創新券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最小額度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可申領的創新券總額不超 過 40 萬元,持有未兌現的創新券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
( 二)額度統籌。發放至企業的創新券額度視創新券總體配 額和整體申報情況進行統籌調整。
第七條 創新券申請包括以下程序:
(一)發布申領通知。溫江區科學技術局發布申領通知。
( 二)填寫申領信息。企業登錄溫江區智慧企業服務平臺 ,填寫意向合作平
臺、意向合作內容、意向申領額度等相關信息。
( 三)形式審查。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對口業務科室統一受理, 并對申領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 四)黨組會審定。對口業務科室提出擬發放創新券名單, 上報局黨組會審定。
(五)結果公示。經局黨組會審定后,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對 審定后的創新券發放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 3 天。
( 六)發放創新券。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將創新券發放至企業 智慧企業服務平臺賬戶。
第八條 創新券使用有效期為 1 年,過期自動作廢,不得轉 讓、買賣、重復使用。
第九條 對申領創新券后未及時使用或使用情況不理想的企 業,將視情況減少或取消后續創新券申領資格。
第三章 創新券兌現與要求
第 十 條 企 業 可 登 錄 溫 江 區 智 慧 企 業 服 務 平 臺 提交創新券兌現 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一)開展服務預約。企業根據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及時登 錄溫江區智慧企業服務平臺開展相關服務預約。
( 二)簽訂合同并上傳審核。達成合作后,簽訂服務合同并 上傳審核。
( 三)生成有效合作記錄。經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審核屬于技
術服務的合同,生成有效合作記錄。
( 四)提交兌現申請。待服務完成或階段性完成后,提交創 新券兌現申請和相關佐證材料。
(五)創新券兌現。創新券兌現審核通過后,向企業兌現創 新券。
第十一條 創新券兌現比例及額度。企業年度可兌現創新券 總額不超過 40 萬元,按照合同金額的 20%進行兌現。
第十二條 創新券兌現審核程序如下:
(一)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委托專業機構對材料進行審核。
(二)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對口業務科室提出創新券擬兌現企 業及金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后,上報局黨組審定。
(三)經黨組會審定后,向企業兌現創新券。 第十三條 創新券兌現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新券兌現審核申請表(詳見附件 1),需法定代表 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發票、銀行轉賬記錄等支付憑 證(發票日期需晚于創新券發放日期)。
(三)確定完成服務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如甲乙雙方確定的 技術服務驗收確認單(詳見附件 2),需雙方簽字蓋章)。
(四)整體完成服務或階段完成的成果性報告復印件(如檢
測報告或實驗報告或總結報告等,保密數據可打碼遮蔽)。
第十四條 服務合同審核以及創新券兌現額度審核即時進 行,企業每月均可提交兌現申請,審核通過后集中進行兌現。
第十五條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 有關聯交易,服務內容不得轉包。
第四章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獎勵
第十六條 為鼓勵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升創新服務能力,對 平臺運營良好、服務能力突出的平臺(年度服務企業兌現創新券 不低于 10 萬元且在溫江區合法經營),按照年度服務企業兌現 創新券額度的 20% ,給予每年最高 100 萬元補貼。
第十七條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獎勵適用于免申即享方式兌 現。
第十八條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應當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及 時響應創新券服務訂單。 同時可根據自身意愿申請退出認定清 單,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對不存在未完成服務訂單的平臺,準予退 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溫江區科學技術局定期更新創新券管理辦法,確 定年度發放創新券的總額度,創新券申請時間、申請方式、使用 范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名單和服務類型等具體要求等。
第二十條 對通過創新券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公共技術服
務平臺,注銷其持有的創新券,追回騙取的資金,5 年內不給予 政策支持,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溫江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生效,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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