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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邛崍市各地引進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激勵辦法申報獎勵補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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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育條件
第一條 引進培育的新能源新材料人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引進到邛崍投資創辦新能源新材料企業或到邛崍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用人單位工作,且符合《邛崍市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分類目錄》;
(二)依法依規在邛崍繳納社會保險或在邛崍繳納個人薪金所得稅,繳納時間不少于 12 個月;若人才在邛創辦企業實繳出資不低于 100 萬元,出資比例不低于 30%的,不受社保或個人薪金約束。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1.依法被判處刑罰的;
2.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或對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3.受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或者記過及以上處分尚且在影響期內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5.侵犯知識產權或者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的、正在訴訟的;
6.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工作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7.其他不宜申報的情形。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二條 引才育才獎勵。對引進培育的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分別按以下標準,分 5 年平均發放資助資金。人才分類及獎勵資金:A 類人才 200 萬元/人,B 類人才50 萬元/人,C 類人才 30 萬元/人,D 類人才 25 萬元/人,E 類人才 10 萬元/人。
第三條 創新產品獎勵。對引進培育的新能源新材料企業人才團隊研究開發的新產品獲得四川省、成都市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認定的,按省級 10 萬元、市級 5 萬給予企業技術牽頭負責人獎勵,同一用人單位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 3 次。
第四條 標準制定獎勵。對制定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分別給予企業技術牽頭負責人每項標準 20 萬元、15 萬元、10 萬元獎勵,對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第二起草單位,分別給予企業技術牽頭負責人每項標準 10 萬元、8 萬元、5 萬元獎勵。
第五條 知識產權服務。在專利快速預審、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知識產權事務方面,符合受理(立案)條件的,由成都市新材料產業知識產權賦能中心予以優先支持或安排專人予以輔導幫助。
第六條 安居優惠。對符合成都市、邛崍市人才安居政策的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按規定享受購房優惠、租房補貼等安居政策。
第七條 人才綠卡。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新材料人才,按規定發放“邛崍人才綠卡”,提供家庭服務、出行服務、生活服務、政務服務、旅居服務、創新創業服務等專屬服務。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新能源新材料人才激勵按以下流程申報。
(一)印發通知。經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同意,市經科局印發申報通知,明確標準條件、時間進度、證明材料等。
(二)申報初審。人才提供申報材料,由所在單位或合作單位統一提交,園區管理機構統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提交至市經科局。
(三)聯合審查。市經科局核實情況后,統一征求公安、法院、檢察院、稅務等部門意見,經黨組會議研究同意,提出擬資助人選,報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備案。
(四)審定兌現。市經科局將擬資助人選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按程序從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兌現相關資助。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對引進邛崍市急需緊缺的新能源新材料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由市委常委會會議或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條 對同時符合本辦法、“邛州愛才行動”以及邛崍其他產業人才政策相同條件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 對已獲得資助的人才,資助期內達到同一資助項目下更高條件的當年起,可申請按更高條件進行差額資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2 年,由市經科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天新發展服務局負責解釋。
邛崍市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分類目錄(2024 版)
A 類人才符合《成都市人才分類目錄》A 類中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人才。
B 類人才
1.符合《成都市人才分類目錄》B 類中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人才。
2.總部在邛崍市內且主板上市的新能源新材料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3.上一年度,在邛崍市研發費用 1.5 億元(含)以上且研發投入比≥3%的新能源新材料領域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4.獲得與新能源新材料產業有關的職務發明專利 10 項以上,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 30 億元以上企業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5.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C 類人才
1.國家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
2.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得者(第 2 至 5 完成人)。
3.全國(國家)重點實驗室、天府實驗室副主任(前 2 名),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副主任或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前 2 名)。
4.省級杰出人才獎獲得者。
5.省級重大人才計劃入選者。
6.省級青年科技獎獲得者。
7.省級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項目入選者。
8.省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第 1 完成人)。
9.省級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省級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獲得者。
10.成都杰出人才獲得者。
11.成都市“蓉漂計劃”入選者。
12.世界技能大賽銀、銅牌獲得者。
13.全國技術能手。
14.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
15.省級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16.省級工匠。
17.上一年度,在邛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鏈營業收入 30 億元(含)以上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2 人)、首席技術官,且上一年度工資性收入在 150 萬元(含)以上。
18.上一年度,在邛納稅 2 億元(含)以上制造業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2 人)、首席技術官,且上一年度工資性收入在 150 萬元(含)以上。
19.上一年度,在邛崍市研發費用 1 億元(含)以上且研發投入比≥3%的新能源新材料領域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20.總部在邛崍市內且在境內上市的新能源新材料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21.近三年獲得與新能源新材料產業有關的自主職務發明專利 5 項(含)以上,經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 30 億元(含)以上企業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22.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創新企業等創新主體新能源新材料領域技術成果在邛轉移轉化,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交易額總額超過 1 億元(含)以上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個單位限 1 人)。
23.對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的科技服務機構在邛崍促成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科技成果轉化,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超過 1 億元(含)以上的單位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單位限 1 人)。
24.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D 類人才
1.省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第 2 至 5 完成人)、二等獎獲得者(第 1 至 3 完成人)、三等獎獲得者(第 1 完成人)。
2.上一年度,在邛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鏈營業收入 10 億元(含)以上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2 人)、首席技術官,且上一年度工資性收入在 100 萬元(含)以上。
3.上一年度,在邛納稅 1 億元(含)以上制造業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2 人)、首席技術官,且上一年度工資性收入在 100 萬元(含)以上。
4.上一年度,在邛固定資產投資 30 億元(含)以上制造業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2 人)、首席技術官。
5.上一年度,在邛崍市研發費用 0.5 億元(含)以上且研發投入比≥3%的新能源新材料領域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6.在邛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鏈主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四川省認定的瞪羚企業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7.屬于新能源新材料領域具有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工程實驗室、院士(專家)工作站等省級創新創業平臺的企業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 人)。
8.近三年獲得與新能源新材料產業有關的自主職務發明專利 3 項以上,經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 10 億元以上企業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企業限 1人)。
9.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創新企業等創新主體新能源新材料領域技術成果在邛轉移轉化,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交易額總額不低于 5000 萬元(含)且不超過 1 億元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個單位限 1 人)。
10.對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的科技服務機構在邛崍促成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科技成果轉化,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不低于 5000 萬元(含)且不超過 1 億元的單位技術主要負責人(每個單位限 1 人)。
11.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的國內外高校畢業生(國外高校取得的學歷及學位必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通過)。
12.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
13.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E 類人才
1.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的國內外高校畢業生(國外高校取得的學歷及學位必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通過)。
2.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
3.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創新企業等創新主體新能源新材料領域技術成果在邛轉移轉化,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交易額總額不低于 2000 萬元且不超過 5000 萬元的單位優秀人才(每年可自主認定人才 1 名)。
4.對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的科技服務機構在邛崍促成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科技成果轉化,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不低于 2000 萬元且不超過 5000 萬元的單位技術優秀人才(每年可自主認定人才 1 名)。
5.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F 類人才
1.取得全日制本科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的國內外高校畢業生(國外高校取得的學歷及學位必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通過)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 3 年以上,擁有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發明專利等核心知識產權,且具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每個企業每年限 1 人)。
2.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鏈主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具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每年可自主認定人才 2 名)。
3.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省級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具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每年可自主認定人才 1 名)。
注:
1.目錄內的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領域的企業指在邛崍市范圍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收解繳和統計關系均在邛崍的企業,新能源新材料企業名單以當年公布為準。
2.發明專利申請人和授權人應均在邛崍行政區域內。
3.入選榜單各企業資質在申報時均須在有效期內。
4.擔任國家實驗室主任等創新平臺相關職務不設時間要求,現任或曾任均可。
5.稅收情況和研發費用情況以企業在稅務系統申報數據為準,其中研發費用以企業實際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為準。
6.技術合同交易額以邛崍市經科局提供數據為準。(《邛崍市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分類目錄》根據《成都市人才分類目錄》的變化及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人才的供求情況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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