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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四川、湖北、陜西、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申報職責條件及好處流程、打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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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 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有關部署,深入推 進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 年)》,指導 規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日常管理和高效運行,充分發 揮其在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中的積極作用,更好支撐與服務產業高 質量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是知識產權運營體系的重要 組成部分,是以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服務產業高 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為目的,依托重點產業龍頭企業、產業園區、 行業組織、科研機構等為建設主體,圍繞構建全產業鏈知識產權 運營生態,集聚技術、數據、人才、資本等要素資源,整合產學 研和上下游企業創新要素,服務產業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效 益轉化、協同創新和風險防控的功能性載體。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三條 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應當立足自身功能定位,面 向全產業鏈上下游各類主體創新發展需求,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促進產業知識產權協同發展。根據產業發展和競爭態 勢,結合產業創新合作共性需求,組織產業鏈上下游各類主體, 推動構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等協同創新機制,推動產業知 識產權聯合創造、協同運用、共同保護和集成管理,提高關鍵核 心技術、共性技術的攻關效率和專利布局質量。結合產業發展特 點,探索構建市場化運行的重點領域專利池,提升產業知識產權 競爭力和風險防控水平,促進產業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二)推進產學研深度合作。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信息鏈接 和權益紐帶作用,圍繞“政產學研金服用”各環節開展產業知識產 權運營服務,有效支撐產學研深度合作。組織引導產業鏈上下游 企業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盤活系統,聚焦專利產業 化,挖掘本領域高價值專利技術,深入開展校企合作、人才交流 和資本對接,推進專利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深度融合。
(三)高效開展專利技術轉化對接。及時收集梳理產業鏈企 業的專利技術需求以及高校院所的專利技術轉化需求,組織開展 專利技術篩選評價、供需對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動,為 供需雙方提供轉化對接、改進研發合作、投融資等具有產業鏈特 色的專業化、“ 一站式”服務,積極探索形成在本產業領域中行之 有效、可供推廣復制的專利轉化對接路徑模式。
(四)加快推進專利產業化進程。協同重點產業概念驗證中 心、創新平臺、制造業中試平臺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等相關 資源,推動實施產業鏈專利產業化項目,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
品,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知名商標品牌,促進科技 創新與產業創新協同發展、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
(五)開展產業知識產權專業服務。集聚整合產業鏈技術、 數據、知識產權、信息、人才、資本等優質創新資源,匹配產業 鏈上下游各類主體創新發展需求,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專利導航、 分析評議、價值評估、專利與標準協同、產品出口前知識產權風 險預警排查、供應鏈合規排查等專業化服務。探索專利開源、專 利開放許可等知識產權運用新模式,豐富知識產權運用新場景, 優化產業創新生態。
第三章 基礎條件
第四條 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礎條 件:
(一)建設主體。一般應為行業龍頭企業、科研能力突出的 科研院所、重點產業集聚的國家級產業園區或者全國性行業協會 等,并且在全國范圍內或者產業鏈中具有突出的行業影響力、服 務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運營優勢,能夠引領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各 類主體協同發展。
(二)條件保障。申報認定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 建設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承擔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日常業務運行的獨立法 人實體或者明確專門職責的內設機構。
2. 具有獨立開展相關業務的工作場地。
3. 擁有具備知識產權運營工作能力的人才隊伍。
4. 擁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三)工作成效。申報認定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應當取得較好的成效:
1. 積極開展產業知識產權運營業務且成效明顯,在產業鏈 上下游之間以及產業鏈之間通過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作價入股、 投融資等方式,實現年度轉化運營金額不低于 500 萬元,或者組織 實施知識產權轉化項目、專利產業化項目累計數量不少于 10 個。
2. 積極落實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重點任務,在盤活高校 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等工作中發揮突出作用,并形成推動高校和 科研機構存量及增量專利持續轉化或者產業化的良好運行機制。
3. 積極服務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在專利 產業化、技術對接合作、項目投融資、產品孵化、產業鏈配套等 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并取得較好成效,助力中小企業利用專利技 術融鏈入鏈,加速成長壯大。
4. 積極推進產業知識產權強鏈增效,組織建設產業知識產 權創新聯合體、知識產權聯盟等協同發展機制,輻射帶動產業鏈 重點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不少于 20 家。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的統一認定、業務指導、規范管理。地方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負責本轄區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布局建設、認定管理和指導 支持,對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建設運行,爭取地方政 府予以保障。
第六條 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按照“認定層級(如國家級、 ××省、××市等)?+?所屬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方式命 名。
第七條 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認定程序為:
(一)申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報 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主體向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申 報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建設主體為中央企業的,可直接向國家 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申報材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管理 部門備案。
(二)推薦。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格進行審查, 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推薦和中央企業自薦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專家評審,確定名單 并向社會公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正式予以認定。
第八條 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 條相關要求履行職責,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署要求,有 力支撐專利轉化運用等產業知識產權重點工作和專項任務。
第九條 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以三年為建設周期, 實施動態管理,具體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評價。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每年年底開 展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經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后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依托中央企業建設的產業知識產權運營 中心可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述材料,并同步抄送所在地 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 運營中心的年度自評報告進行評估。
(二)綜合評價。國家知識產權局每三年對國家級產業知識 產權運營中心建設情況,組織開展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 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對于評價為優秀的,予以表揚肯定,并 形成案例進行宣傳推廣;對于評價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將取消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資格。
第十條 對于在建設周期內出現嚴重的失信、數據造假、非 正常專利申請及商標惡意注冊等違法違規行為,后果嚴重的建設 主體,將取消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資格。
第十一條 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不得以掛牌、發文 等方式自行設立各類分中心。
第十二條 地方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認定管理程序,由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十三條 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將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 心作為推進專利轉化運用工作的重要平臺和抓手,鼓勵支持產業
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承擔實施有關重點項目,給予業務指導。指導 支持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與各類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科技成果 轉化平臺、基金、金融機構等密切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轉化對接、 投融資等服務。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培訓和研討交 流,提升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能力水平。
第十四條 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及時總結產業知識產權 運營中心工作中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進經驗和成功模式, 并進行宣傳、推廣。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國家級產業知 識產權運營中心,按程序納入知識產權專員派駐范圍,支持開展 雙向學習交流和工作鍛煉。
第十六條 對于在推動專利產業化、支撐知識產權強鏈增效、 服務中小企業成長、促進高校院所專利持續轉化等方面工作成效 突出的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支持各地給予鼓勵表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負 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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