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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條惠企補助!成都市雙流區推動航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政策申報獎勵補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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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雙流區推動航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政策
為落實“兩場一體”下四川省委“高質量發展雙流機場”和成都市委“建設西部對外開放門戶樞紐”的要求,充分利用雙流“城市機場”資源稟賦,圍繞推動雙流機場“客貨并舉”轉型升級、航空產業“建圈強鏈”和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原有政策的基礎上修訂出臺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產業鏈政策
一、支持航空運營產業發展
(一)鼓勵在雙流新設立航空公司(含貨運航空公司)。對在雙流新設立的航空公司(含子、分公司),按照注冊飛機數量給予開辦補貼。其中,注冊飛機達到3架的,給予100萬元開辦補貼;注冊飛機超過3架的,對超出的部分按40萬元/架給予疊加獎勵。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鼓勵在雙流注冊飛機。航空公司在雙流注冊飛機總量和寬體客機數量較上一年度均不減少的前提下,對存量注冊飛機,按寬體客機(雙通道200座以上)20萬元/架、窄體客機及貨機7萬元/架給予獎勵;對凈新增注冊飛機,按寬體客機60萬元/架、窄體客機及貨機30萬元/架給予獎勵。當年新設立航空公司不享受本條政策。若兩場運行出現重大變化,此條款則優化調整。
(三)鼓勵在雙流注冊飛行員。航空公司在雙流注冊飛行員數量較上一年度不減少的前提下,按照飛行員當年在雙流的工資薪酬收入,給予每年2000—100000元的獎勵。公務機飛行員不享受本條政策。若兩場運行出現重大變化,此條款則優化調整。
(四)鼓勵發展公務機產業。對公務機運營企業貸款購買并在雙流注冊的飛機,自貸款之日起1—5年內,按實際貸款利率的50%予以補貼,若實際貸款利率高于貸款合同簽訂之日5年期以上LPR的,按LPR的50%予以補貼,每架飛機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按照公務機飛行員當年在雙流工資薪酬收入,給予飛行員個人每年2000—100000元的獎勵。
(五)強化雙流機場精品快線品牌營銷。支持打造全國知名的精品商務航線樞紐,鼓勵機場與雙流區合作,通過地推、網推等多種方式舉辦精品商務航線樞紐品牌營銷活動,按每次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次活動費用補貼不超過10萬元,全年活動費用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六)鼓勵航空公司投放寬體客機布局精品快線。航空公司投放寬體客機執飛成都雙流至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拉薩、烏魯木齊、杭州、南京航線的,按照3000元/架次的標準給予寬體客機起、降架次增量獎勵。航空公司首年申報時,以2019年該航司投放雙流至上述城市航線寬體客機起、降架次數為對比基數,后續年度申報時則以前三年雙流至上述城市航線寬體客機年起、降架次數最高值為基數。單個航空公司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
(七)支持打造高品質精品商務快線。給予在OTA平臺上購買“成都至北上廣深烏拉杭寧”等精品商務快線機票,并從雙流國際機場離港的旅客(含中轉旅客),提供一次跨航司或跨目的地免退票費改簽服務,免退票費改簽補貼標準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最高不超過300元/票,單個平臺企業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航空制造維修產業發展
(八)支持引進航空制造維修項目。固定資產(不含土地費,下同)投入達到5000萬元且按照投資協議建設的航空制造維修(含航空研發、航空檢測)項目,竣工投產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
(九)鼓勵企業承接境外維修業務。對具備FAA或EASA等境外航空維修許可證的企業,當年實際境外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且同比增長10%及以上的,按照其境外維修業務收入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十)支持存量維修企業規模化發展。存量航空維修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1億元(含)—5億元(且同比增長8%及以上)、5億元(含)—10億元(且同比增長6%及以上)、10億元(且同比增長4%及以上)及以上的,按照企業高管個人當年在雙流工資薪酬收入,給予企業高管個人2000—30000元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人數不超過10人。
(十一)鼓勵企業提升維修能力。對航空維修企業(僅開展航線維修的企業除外)首次取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維修許可證的,一次性給予企業30萬元獎勵;首次取得中國民航局(CAAC)維修許可證的,一次性給予企業20萬元獎勵。
(十二)鼓勵航空維修企業擴大產能。對實施技術改造或新增維修能力的航空維修企業(已享受省、市技改補助的除外),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竣工后,按照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成都市“鏈主企業”實施的符合補助條件的項目,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
(十三)支持航空零部件制造產業發展。新引進的航空制造項目,開展飛機的機體主要零部件、金屬/非金屬等原材料、成型材料制造以及飛機主要機載設備的:首次獲得中國民航局頒發的中國技術標準單位批準證書(CTSOA)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首次獲得中國民航局或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頒發的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后,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開展軍用飛機的機載設備制造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十四)支持提升專業資質。航空維修制造企業新獲得軍工資質的,給予企業每證10萬元獎勵;對保密資質升級企業,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累計不高于40萬元。
(十五)鼓勵參與企業協作配套。新引進航空制造項目,與國內知名飛機制造企業及重要航空系統生產商簽署銷售合同(協議),總額達到100萬元(含)的,按合同(協議)結算金額的0.5%,給予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與國際知名飛機制造企業簽署銷售合同(協議),按合同(協議)結算金額的1%,給予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十六)支持發展部附件維修產業。新引進航空維修項目,首次獲得起落架、燃調、飛行控制系統計算機、輔助動力裝置(APU)、整體驅動發電(IDG)部件維修能力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每取得一家OEM授權維修站資格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十七)支持發展客改貨產業。航空維修企業每完成1架飛機客改貨業務,給予30萬元/架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該政策與第十二條不得重復享受,企業可自行選擇申報。
(十八)支持發展發動機維修產業。新引進航空維修項目,開展發動機的壓氣機、燃燒室、渦輪等核心機深度維修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開展進氣道、尾噴管、葉片、整流罩等非核心機一般維修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三、支持航空培訓產業發展
(十九)鼓勵企業提升航空培訓業務能力。企業首次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CCAR—142訓練資質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十)鼓勵引進飛行模擬機。企業新購買單價5000萬元以上飛行模擬機,在實際投運后一次性給予50萬元/臺補貼,每家企業累計不超過500萬元。針對企業建立模擬機培訓中心,固定資產投入達到3億元(含)以上且按投資協議竣工投產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
四、支持航空金融產業發展
(二十一)支持SPV公司與航空公司合作,推動航空租賃項目集群落地。
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500萬元(含)以上的航空租賃項目,按其取得固定資產投資數據之年度起的租賃期限(年)內,以經審核認定入統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7%—10%給予SPV公司區級補貼:低于2億元(含)的給予10%、2億元—5億元(含)的給予9%、5億元—10億元(含)的給予8%、10億元以上的給予7%。兌付時序10年及以下的項目按年平均方式兌現補貼,10年以上的項目按前10年以年平均方式給予90%、10年后將剩余的10%以年平均方式給予補貼。對符合省、市有關航空租賃補貼要求的項目,積極對上爭取省、市級扶持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針對航空公司自購或與SPV公司合作落地航空租賃類項目,且年度在雙流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億元(含)—10億元、10億元(含)—15億元、15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航空公司30萬元、60萬元、90萬元的獎勵。
(二十二)支持航空租賃項目在區內開展資產交易,增強適航資產流動性。對區內航空租賃項目轉讓價值達到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上的SPV,按其資產實際交易金額的6%—9%給予區級補貼:低于2億元(含)的給予9%、2億元—5億元(含)的給予8%、5億元—8億元(含)的給予7%、8億元以上的給予6%。兌付時序是按年平均方式兌現補貼。對符合省、市有關航空租賃補貼要求的項目,積極對上爭取省、市級扶持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二十三)鼓勵銀行提供金融支持。雙流區銀行機構為機場、航空公司、租賃類SPV公司、大型商用飛機制造商和航空貨運市場主體及其產業鏈企業提供信貸支持1億元(含)以上的,若貸款實際利率比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下浮5%(含)—10%的,給予經營管理團隊10萬元補貼;下浮10%及以上的,給予經營管理團隊20萬元補貼;提供保函、保理、結售匯等表外創新產品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經營管理團隊10萬元補貼。每家銀行年度補貼不超過30萬元。
(二十四)鼓勵保險公司提供航空風險保障產品。雙流區保險公司為機場、航空公司、租賃類SPV公司、大型商用飛機制造商和航空貨運市場主體及其產業鏈企業提供航空產業保險支持100萬元(含)以上且參保企業實繳保費不高于應繳保費90%的,對保險機構按應繳保費的10%給予補貼,用于沖抵參保企業應交保費。每家保險公司年度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二十五)鼓勵法人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聚集。對新引進實繳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或增資1億元(含)以上的法人型融資租賃(含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公司,給予100萬元補貼,實繳資本金每增加1億元,補貼增加10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資金自實繳出資后的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末開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兌現。
(二十六)鼓勵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擴大業務規模。融資租賃(含金融租賃)、商業保理公司年營業收入0.5億元(含)—1億元、1億元(含)—1.5億元、1.5億元(含)—2億元、2億元(含)—3億元、3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補貼。
(二十七)對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進行風險補償。融資租賃(含金融租賃)、商業保理公司幫助區內企業進行融資并產生風險損失的,按實際發生損失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風險損失金額以行業管理部門確認或認定為準。
五、支持航空物流產業發展
(二十八)打造泛歐泛亞航空貨運樞紐。對航空貨運市場主體(航空公司或航空貨運代理)依托雙流國際機場運行國際貨運航線(含全貨機和“客改貨”,下同),支持雙流航空貨運產業發展、促進地方進出口貿易增長的,按照省市國際貨運航線補貼標準的20%,給予區級配套資金支持。執飛亞洲(含地區)國際貨運航線的,單條航線飛行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年;執飛洲際國際貨運航線的,單條航線飛行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年;鼓勵利用波音777、波音747及相當載量的重型貨機執飛洲際國際貨運航線,利用該類機型執飛的,單條航線飛行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年。鼓勵國際貨運航線帶動地方進出口貿易增長,若航線帶動地方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單條航線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年;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的,單條航線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年;達到1億元(含)—10億元的,單條航線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年;達到10億元(含)—50億元的,單條航線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年;達到50億元(含)—100億元的,單條航線獎勵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年;達到100億元(含)以上的,單條航線獎勵最高不超過1億元/年。單程航班補貼標準及最高上限約定均減半執行。
(二十九)提升航空貨運國際競爭力。對利用成都雙流空運進境指定監管場地和指定口岸(植物種苗、冰鮮水產品、食用水生動物、水果、肉類、藥品、生物制品)進口特殊貨物的貿易企業給予貨量獎勵,獎勵標準為1元/公斤,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三十)降低空港貨物通關成本。對經成都雙流空港口岸且貨物貿易進出口額達到1億元/年及以上的貿易企業,給予企業貨站處置費、報關費等口岸綜合物流費用補貼,補貼標準為綜合物流費用的50%,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十一)鼓勵物流產業提檔升級。物流企業新(改)建冷鏈基礎設施、升級改造分揀線的,按年度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補貼。其中,投資額在500萬元(含)—2000萬元的按10%比例給予補貼,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部分的按5%比例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十二)鼓勵國際貨站提升進出港貨物處置能力。對雙流空港國際貨站的國際進出港貨物總量較上一年增長部分,按照0.2元/公斤給予貨量增量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十三)鼓勵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壯大規模。對本年度1—11月營收規模達到2億元(含)—10億元且同比增幅達20%(含)—40%、40%(含)—60%、60%(含)以上的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本年度1—11月營收規模達到1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達15%(含)—25%、25%(含)—45%、45%(含)以上的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三十四)鼓勵裝卸搬運和倉儲業壯大規模。本年度1—11月營收規模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且同比增幅達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裝卸搬運和倉儲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本年度1—11月營收規模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達15%(含)—25%、25%(含)—35%、35%(含)以上的裝卸搬運和倉儲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六、支持建設保稅物流集散中心
(三十五)鼓勵保稅物流等新經濟產業加快發展。對入駐空港保稅物流中心的企業,達到相應考核標準的,可享受保稅倉庫租金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單個企業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年。
(三十六)鼓勵跨境電商等新經濟產業加快發展。跨境電商企業經考核達到標準的,可享受保稅倉儲租金全額補貼政策。同時,針對優質跨境電商企業、新經濟企業,達到考核標準的,給予航空經濟區范圍實繳辦公租金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單個企業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年。
(三十七)降低空港保稅物流中心綜合通關成本。對利用空港保稅物流中心開展適航高附加值貨物(含航材、飛機發動機、生物醫藥、醫療設備)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單票進口或出口貨值在1萬美元(含)以上的,給予每票400—6000元的綜合通關成本補貼。單個企業年補貼金額不高于50萬元。
(三十八)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對將貨物從瀘州港水運口岸、宜賓港水運口岸、青白江鐵路口岸、天府空港口岸及四川省內發貨地運抵成都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入駐企業,給予進出口貨物相應物流費用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高于20萬元/年。
七、支持跨境貿易產業集聚發展
(三十九)鼓勵建設進口商品新零售體驗店。積極支持企業利用數字貿易共享中心、中國(四川)—東盟貿易合作中心建設進口商品新零售體驗店、新經濟體驗店等口岸消費場景,按實際租賃面積給予最高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場地租金補貼,單個企業年最高租金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按企業投入裝修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裝修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裝修補貼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四十)鼓勵跨境電商平臺吸引外貿企業入駐。對利用雙流綜保區、郵政及空港園區三大跨境電商園區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平臺企業,每招引1家年進出口額300萬元(含)以上的外貿企業在平臺上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給予電商平臺3萬元獎勵,單個平臺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十一)支持跨境電商備貨業務規模化發展。對在雙開展跨境電商備貨業務的電商企業,年出單數達到10萬單(含)以上或進出口貨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根據實際出單量及成交額分梯度給予企業50至300萬元/年的政策獎勵。
八、支持空鐵國際聯運港多式聯運通道建設
(四十二)鼓勵跨境貿易企業利用空鐵國際聯運港開展進出口業務。對新引進落戶的跨境貿易企業,利用空鐵國際聯運港國際班列從事進出口業務,在雙流年進出口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每2000萬元予以4萬元的綜合物流補貼,單個企業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二章 綜合性政策
九、設立企業高端人才獎
(四十三)獎勵企業高管。對新引進的航空制造(含航空研發、航空檢測)、航空維修、航空培訓、通用航空和航材貿易企業,自項目投運之日起五年內,年主營業務收入大于2000萬元的年度,按照企業高管當年在雙流工資薪酬收入,給予企業高管個人2000—30000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人數不超過10人。
(四十四)給予航空類企業租賃補貼。新引進的航空運營(客運航空、貨運航空、通用航空、航空培訓等)和航空制造維修(含航空研發、航空檢測)項目,對在國際空港經濟區(雙流片區)內租賃辦公用房或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自項目投運之日起五年內,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年度,分別按其當年租金總額的50%、75%、100%,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在雙流其他區域租賃辦公用房或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自項目投運之日起五年內,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年度,按其當年租金總額的50%,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其中,辦公用房補貼基準價不高于80元/平方米/月,廠房補貼基準價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享受租金補貼期間不得轉租,否則企業應退回已取得補貼。
(四十五)支持航空文旅產業發展。支持航空企業在國際空港經濟區(雙流片區)開展航空文化科普及航空駕駛體驗,建設航空(航天)博物館、文化科普體驗中心,按經審計后項目成本10%給予企業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十六)鼓勵“一帶一路”國家外事服務機構入駐中國-東盟中心。對于“一帶一路”國家各級政府(部門)或駐華使領館書面授權,代表其開展外事服務、促進經貿合作的企業、機構、法人單位,首次入駐中國-東盟中心開展業務的,按照其實際投運辦公使用面積予以連續兩年,每年單個企業最高100萬元落地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四十七)本政策措施所涉獎勵、補貼等均為稅前,且以人民幣兌現。原則上享受本政策的對象為個稅關系在雙流實際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和在雙流實際管轄范圍內依法經營的企業及相關機構組織,獎補到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的,若團隊無法享受,可獎補至企業(航空公司及其控股的航空運營服務類企業、航空貨運市場主體、OTA平臺企業、外航代表處、在雙注冊繳稅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外)。
(四十八)本政策中所提及的固定資產投資金額均不包含土地價款。
(四十九)同一事項符合區內多項優惠政策支持條件的,由企業自主申報,不重復享受。正在享受我區“一事一議”投資扶持的企業,同類扶持事項,以協議約定為準,不重復享受。
(五十)本政策生效前,已簽訂航線合作協議的項目,依照《成都市雙流區推動航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政策》(雙辦發〔2022〕28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
(五十一)本政策中涉及進出口貨物貨值以外幣計價的,當月使用的匯率為上1個月第3個星期三(第3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4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五十二)本政策由成都市雙流航空經濟區管委會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生效后原《成都市雙流區推動航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政策》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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