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5年四川省21市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申報條件時間和材料獎勵、好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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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21市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申報范圍
納入此次備案工作范圍的省社會科技獎,是指我省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四川省境內面向社會設立,獎勵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活動中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
二、四川省21市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申報條件
(一)關于設獎者。設獎者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委托一家具備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能力和條件的非營利法人作為承辦機構。設獎者為四川省內非營利法人的,可自行承辦。
(二)關于承辦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熟悉科學技術獎勵所涉學科和行業領域發展態勢;在有關部門批準的活動地域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2.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
3.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最近2次年度檢查均為合格(實施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的社會組織除外),且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4A及以上;
5.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6.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7.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的處理。
(三)關于獎勵名稱。應當符合設獎宗旨,與承辦機構性質相適應,科學、確切、簡潔,并符合以下要求:
1.名稱中須使用設獎組織的規范全稱、簡稱或主辦人姓名,一般應加“科學技術獎”后綴。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冠以“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國際”“世界”“四川”“全省”“全川”“巴蜀”“西部”“天府”等類似含義字樣。
2.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獎勵名稱應與國家、我省表彰項目名稱相區分。
3.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權益,以組織名稱、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標、商號等冠名的,應當取得合法授權。
4.以功勛榮譽獲得者(“共和國勛章”“七一勛章”“八一勛章”“友誼勛章”等勛章獲得者,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獲得者)姓名冠名的,還應當按程序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
(四)申請備案的省社會科技獎,還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四川省21市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申報材料
凡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承辦機構可以向科技廳申請備案,并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信息表》(見附件2);
2.《四川省社會科技獎年度工作報告》(見附件3,此項適用于已運行的社會科技獎);
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各承辦機構要據實填寫所有數據,不得弄虛作假。
四、四川省21市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申報報送方式
申請省社會科技獎備案須由省級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核,確保社會科技獎勵布局合理、設立有序,并在《四川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信息表》封面加蓋公章,于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前將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科技廳科技人才處,同時以壓縮包形式發送電子版至電子郵箱(文件命名格式為“社會科技獎承辦機構名稱+社會科技獎獎勵名稱”)。
五、四川省21市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備案申報有關要求
面向全省的社會科技獎應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按程序納入省社會科技獎目錄進行管理。未經備案通過的,不得以社會科技獎名義開展工作。科技廳按照“機構申報、歸口推薦、評審公示、備案發布”等工作程序開展社會科技獎備案工作,對備案通過的社會科技獎在科技廳官方網站公布。
四川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四川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以下簡稱 社會科技獎)規范健康發展,提高我省社會科技獎整體水平,根 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四川省科學 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社會科技獎的設立、運行、指 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科技獎指組織或者個人( 以下稱設 獎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四川省境內面向社會設立,獎勵在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活 動中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的經常性科 學技術獎。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科學技術 獎:
( 一)年度考核、績效考核、 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
( 二)屬于業務性質的展示交流、人才評價、技能評定、水 平評價、信用評價、技術成果評定、學術評議、論文評選、認證
認可、質量分級等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 以及依據各 類標準等進行的認定評定;
( 三)屬于比賽競賽類、展覽展會類、信息發布類的評選;
( 四)以本單位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評選;
( 五)以選樹宣傳先進典型為目的的評選。
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務和圖書、期刊、專利、產品、視聽 作品等為對象的評選, 以及與科學技術不直接相關的獎勵活動, 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和科學家精神,遵循依法辦獎、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 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突出獎勵 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堅持學術性、榮 譽性,控制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避免與相關科技評價簡單、 直接掛鉤;堅持 “誰辦獎、誰負責”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 政策,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 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條 面向全省的社會科技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 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或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日常監督管理,所在市(州)相關部門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共同 推動社會科技獎規范化發展。
第二章 獎勵設立條件
第七條 鼓勵省內組織或者個人依法依規設立社會科技獎, 引導在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設立社會科技 獎,支持在重點學科和關鍵領域創設高水平、專業化的獎項,鼓 勵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礎和前沿領域研究人員設立獎 項。
第八條 設獎者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自覺遵守國家 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九條 設獎者應當委托一家具備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能力和條件的非營利法人作為承辦機構。設獎者為四川省內非營 利法人的,可自行承辦。承辦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一)熟悉科學技術獎勵所涉學科和行業領域發展態勢;
( 二)在有關部門批準的活動地域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 三)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 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社會組織活動 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第十條 承辦機構為社會組織的,除具備第九條所需條件外, 還應當符合《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國評組發 〔2022〕3 號)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承辦機構負責社會科技獎的日常管理、評審組織 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辦或者合作承辦。
第十二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制訂獎勵章程,樹立正確價值導 向,強調獎項學術性和榮譽性,避免與相關科技評價簡單直接掛
鉤,并明確以下事項:
( 一)設獎目的、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 獎勵周期等基本信息;
( 二)獎勵范圍與對象,重點獎勵重大原創成果、重大戰略性 技術、重大示范轉化工程、重大產學研合作和優秀科普作品創作 中做出突出貢獻者;
( 三)獎項設置、評審標準、授獎數量等;
( 四)組織機構、受理方式和評審機制等;
( 五)獎勵方式;
( 六)爭議(異議)處理方式和程序;
(七)撤銷機制和罰則等。
第十三條 獎勵名稱應當符合設獎宗旨,與承辦機構性質相 適應,科學、確切、簡潔并符合以下要求:
( 一)名稱中須使用設獎組織的規范全稱、簡稱或主辦人姓 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冠以 “ 國家” 、 “ 中國” 、 “ 中 華”、 “全國”、 “亞洲”、 “全球”、 “ 國際”、 “世界”“ 四 川”、 “全省” 、 “全川” 、 “ 巴蜀” 、 “西部” 、 “天府”等 類似含義字樣。
( 二)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 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 稱。獎勵名稱應與國家、我省表彰項目名稱相區分。
( 三)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權益,以組織名稱、
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標、商號等冠名的,應當取得合法授權;
( 四)以功勛榮譽獲得者( “共和國勛章”、“七一勛章”、 “八一勛章” 、 “友誼勛章”等勛章獲得者,國家榮譽稱號獲得 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獲 得者)姓名冠名的,還應當按程序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同 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具有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相適 應的資金來源和規模,在獎勵活動中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他方式 變相收取任何費用。資金使用應當相對獨立,??顚S谩?/span>
第十五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科學設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 一)承辦機構在同一學科或者行業領域承辦的獎勵,應當 做好統籌設計,注重精簡規范;
( 二)下設子獎項不得超過一級,各子獎項間應當界限清晰;
( 三)設立獎勵等級的,一般不得超過三級,對作出特別重 大貢獻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嚴格控制授獎數量和比例,合理 設置不同獎勵等級授獎數量。
第三章 獎勵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面向全省的社會科技獎應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 門備案,按程序納入省社會科技獎目錄進行管理。未經備案通過
的,不得以社會科技獎名義開展工作。
( 一)發布通知。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布組織申報社會力 量設獎備案的通知。
( 二)機構申報。設獎者或者承辦機構向省級行業管理部門 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蓋章后的紙質申報材料。 書面申請應當包含設獎目的以及必要性、獎勵名稱、設獎者、承 辦機構、資金來源、獎勵范圍與對象、獎勵周期等基本信息、與 已有同類社會科技獎的差異說明。
( 三)歸口推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對申報機構的審核與推薦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的 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提出推薦意見,對符合申 報條件的予以推薦。
( 四)評審公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 家進行資格審查、評審和實地考察。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專 家評審和實地考察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擇優提出擬備案名單,按 程序報審后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 5 個工作日。
( 五)備案發布。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備案名單, 由省科學技 術行政部門納入省社會科技獎目錄,報省委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領 導小組備案后,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上發布。
第四章 獎勵運行
第十七條 對納入省社會科技獎目錄的社會科技獎,設獎者 或承辦機構應當在 1 個月內通過固定網站或者其他公開渠道如實 公開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獎勵章程、辦公場所和聯系 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十八條 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規范有效 的獎勵受理、評審、監督等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審查 機制,通過不涉密承諾等方式,確保不得受理涉及國防、國家安 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參評社會科技獎。
第二十條 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應當在獎勵活動中堅持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分類評價,完善同行評議,遵循科技倫 理規范,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
承辦機構應當設立由精通相關學科或者行業領域專業知識、 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科學道德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評 審專家應當獨立開展獎勵評審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不得利用獎勵評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一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堅持公開授獎制度,鼓勵實行 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授獎前應當征得擬授獎 對象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技獎宣傳應當以促進學科發展或者行 業科技進步、推動提升公民科學素養等為目的,強化榮譽導向。 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
第二十三條 社會科技獎如遇變更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 機構、獎項設置、授獎數量和獎勵周期等重大事項,承辦機構原 則上應當書面報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后,及時向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供相關的變更材料。省科學 技術行政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備案。備案通過后,承辦 機構在 1 個月內通過相關網站公開有關變更信息。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技獎決定停辦,承辦機構應當在停辦前 1 個月內主動向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省科學 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五章 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編制省社會科技獎 目錄,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上公布。省社會科技獎目錄根 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運行規范、社會影響力 大、業內認可度高的社會科技獎勵,擇優認定相關承辦機構的省 科學技術獎提名資格。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運行規范、社會影響力
大、業內認可度高的社會科技獎適時組織重點宣傳或者專題報道, 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公開舉報受理渠道,充分 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發現的異常甚至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調查處 理,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每一評審周期結束,在獎勵結 果發布后3 個月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省級行業管理部門 或者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社會科技獎活動開展情況及獲獎名單。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 限期整改。
(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變更報告、年度報告的;
( 二)未按照要求進行獎勵信息公開的;
( 三)未按照獎勵章程開展獎勵活動的;
(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尚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 情節輕重給予從社會科技獎目錄移除、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 處等處理。
( 一)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情形,拒不整改的;
( 二)存在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的;
( 三)違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 年 1 月 18 日起實施,有效期 2年。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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