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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地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有效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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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全省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經營場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各類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申請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申請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號(樓號、房間號)等詳細內容。沒有門牌號碼的,應加注與周邊顯著標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離。
申請人將住宅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住宅類建筑和其他非商業用途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營業執照不作為改變房屋性質的憑證。
第六條 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應當在其經營范圍表述后標注“(僅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并登記。
平臺內經營者申請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由其入駐的網絡交易平臺為其出具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第七條 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對申報承諾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權屬關系、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等承擔法律責任。
登記機關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是否客觀存在且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能夠通過驗證核實的,申請人免于提交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只需提交《安徽省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書》。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適用于申報承諾制:
(1)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的;
(2)有關單位或個人已依法對該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異議或出具鑒定結論的;
(3)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以及有曾作出不實承諾記錄等情形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4)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5)依法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經營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于自有建筑物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二)屬于租賃建筑物的,提交租賃協議(合同)及出租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或者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憑證復印件;
(三)屬于無償使用他人建筑物的,提交產權所有人出具的無償使用說明文件及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四)租賃賓館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合同)、賓館的營業執照以及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安機關備案手續,在合法有效期內)復印件;
(五)租賃各類專業市(商)場攤(鋪)位的,提交租賃協議(合同)以及市場(商場)管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租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建筑物的,提交加蓋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合同)復印件;
(七)屬于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功能區域內的建筑物,應當提交園區管委會或者其所屬部門出具的載明建筑物地址、權屬主體以及同意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文件。
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購房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竣工驗收文件、人民法院對不動產權屬的生效裁判文書,或由相關單位出具建筑物客觀真實存在且申請人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將住宅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除提交上述材料以外,應當提交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設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經營場所,可以向登記機關進行“一照多址”報備,免于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的住所后標注“(一照多址登記)”。
辦理“一照多址”報備的,申請人需要提交增設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并通過在增設的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影印件或展示電子營業執照和《增加(注銷)經營場所報備通知書》進行亮照經營。
第十一條 物理分割后能夠確定具體工位的工業廠房、集中辦公區、產業科技孵化器等可以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記多個經營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后標注“(一址多照登記)”。
提供“一址多照”住所(經營場所)的建筑物所有權人、管理人等應當依法配合監管部門加強對經營主體合規經營的督促指導,對建筑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不得將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屬于違法或危險的建筑物;
(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三)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建筑物;
(四)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筑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物。
經營主體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已經登記在禁止用于經營活動建筑物內的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或者根據投訴舉報,對經營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通知要求依法管理。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一)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作出虛假承諾騙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
(三)不依法申請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接共享不動產登記等信息,或者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建立標準化地址庫,為住所(經營住所)信息驗證核實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六條 《安徽省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書》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等對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場所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址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進一步簡化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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