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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各地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申報條件任務、促進中心認定流程好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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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落實市委八屆十次全會精神,積極推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規范和加強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以下簡稱“數促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爭創國、省級數促中心,提升數字化轉型服務供給能力,促進數字技術攻關突破,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數促中心的組織申報、批復認定、運行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數促中心,是指由遂寧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根據全市數字化轉型需要,以支持跨領域、跨行業、跨區域的協同轉型升級、助力經濟社會降本增效為目標,依托數字化轉型水平領先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法人實體,面向區域、園區、集群建設的綜合數字賦能平臺,依托我市五大主導產業和四川省產業“建圈強鏈”鏈主企業建設的產業鏈數據平臺,是全市“智改數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數促中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建設可信數據底座、共性開發平臺、開源社區等數字化平臺載體,引育數字化服務經紀人才和技術團隊,開展數字技術應用和集成創新,促進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協同推進數字化轉型,培育數字化管理、平臺化設計、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等新業態新模式,助力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加速數字化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四條 數促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聚焦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和數字化轉型工程實施需要,面向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開展數字化轉型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應用和集成創新;
(二)聚焦解決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共性問題,以行業為重點,推動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數據融通運用,建設數字化平臺載體;
(三)以市場為導向,面向單機裝備、制造單元、生產線、制造車間、工廠等數字化轉型需要,開發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和產品;
(四)培養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高層次人才和數字化轉型服務人才;
(五)開展數字化轉型促進活動,面向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和行業內中小微企業,發布服務清單,開展供需對接,提供通用適配、質優價廉的數字化轉型服務;
(六)推進數字化平臺載體向中小企業開放,構建數字化轉型開源生態,帶領跨領域、跨行業、跨區域數字化轉型協同升級,探索形成可落地、可復制的新商業模式。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負責統籌指導數促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組織實施數促中心申報、批復認定、運行評價和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指導數促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發展。
第六條 各縣(市、區)、市直園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是數促中心的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的相關要求,主要負責數促中心的審核推薦申報,協調落實建設條件和配套支持,開展日常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按程序報送年度運行評價等資料,推動并組織驗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七條 數促中心建設單位負責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建設與運行條件,搭建綜合數字賦能平臺,完成數促中心建設主要任務,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進展、成效和運行評價等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結合省委、省政府實施產業“建圈強鏈”戰略部署,根據我市數字化轉型發展需求,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適時發布數促中心申報通知,明確重點領域、申報程序、具體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支持數字化轉型水平領先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法人實體,重點支持我市五大主導產業和四川省產業“建圈強鏈”數字化能力較高的鏈主企業申報建設數促中心。擬申請數促中心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可信數據底座、共性服務平臺、開源社區等數字化平臺載體,或具備相應基礎能力;
(二)擁有專職數字化轉型服務人才3名及以上和數字化轉型技術研發人才15名及以上;
(三)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近3年內在相關領域獲授權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成果3項及以上,開發數字化轉型典型解決方案或數字化產品3項及以上;
(四)具有較好的數字化轉型服務成效,近3年內申報單位須與相關領域需求單位簽訂數字化轉型服務協議或完成相關訂單8個及以上;
(五)具有較完備的建設保障機制,具備建設數促中心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籌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符合國、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數促中心鼓勵采取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數促中心,需要與建設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編制建設方案并按程序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審核把關后推薦報送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適時組織專家對建設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根據論證意見,會同相關部門綜合研究后,按程序擇優確定擬認定數促中心名單,經公示后認定數促中心,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數促中心應建立規范的運行管理機制。采取法人形式組建的數促中心,原則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組建運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數促中心主任負責制。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數促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數促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董事會(理事會)是數促中心的決策機構。董事會應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設立運行。理事會應由申報建設單位以及相關領域產業鏈上下游數字化轉型方面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董事會(理事會)應制定明確的數促中心運行管理制度,每年應召開董事會(理事會)會議,主要負責確定數促中心發展方向,審議運行管理制度、數促中心主任和專業技術人才聘任、資金投入和研發任務等重大事項。
數促中心主任須具備較高的數字化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負責數促中心建設的全面工作,鼓勵董事長(理事長)擔任數促中心主任。專業技術人才應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供需對接服務能力,能夠開展數字化轉型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應用,開發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
第十五條 數促中心董事會(理事會)的設立及調整,數促中心主任任命等變化情況應按程序通過主管部門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備案。
第十六條 數促中心應根據批復要求推進組建工作,組建運行滿一年后,接受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組織實施的年度運行評價。
第五章 運行與評價
第十七條 數促中心實行年度運行評價制度。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牽頭,原則上每年對數促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
第十八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制定發布《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評價工作指南》,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十九條 運行評價程序包括數據采集、數據初審、材料核實、評價結果、結果應用等環節。
(一)數據采集。數促中心原則上應于評價年度3月底前,按照評價工作指南有關要求,通過主管部門將評價材料報送至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評價材料包括:年度工作總結報告、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證明等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數促中心建設單位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把關,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審查意見,原則上于評價年度4月底前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
(三)材料核實。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適時對數促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根據評價指標體系規定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四)評價結果。數促中心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五)結果應用。年度評價在合格及以上的數促中心,納入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年度名錄,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公開發布。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首次入選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的,可按照相關政策申請獎補。
第二十一條 根據數促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數字綜合賦能平臺。
第二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數促中心項目申報國、省數字化轉型重大專項。
第二十三條 對納入年度名錄的數促中心,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擇優支持承辦四川省數字化轉型促進“市州行”活動,鼓勵走出遂寧面向全國輸出轉型促進能力,協助發布數字化轉型促進服務供給清單。
第二十四條 鼓勵主管部門對取得較好成效的數促中心給予相關配套支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數促中心原則上應嚴格按照批復建設和運行,如有重大調整,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數促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審核。
(二)數促中心建設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由主管部門及時報送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對數促中心報送資料進行審查,確保真實可靠。數促中心應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核實,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將對該數促中心進行調整和終止,并將相關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并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納入數促中心年度名錄:
(一)年度運行評價為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數據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擅自改變數促中心名稱、建設內容等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的;
(六)建設單位自行要求撤銷或被依法終止運行的;
(七)建設單位破產或重組后,其主要發展方向發生變化,不再具備數促中心建設和運行條件的;
(八)因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其他不符合數促中心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 數促中心連續兩年未納入年度名錄的,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商有關部門后,向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通報取消數促中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統一命名為:“建設單位標準簡稱(重點服務行業)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寧市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建設實施方案》(遂數領辦〔20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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