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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為引導風投創投集聚滁州、投資滁州,量質并舉打造產業資本中心,力爭5年引進不少于50家行業領先的知名基金管理機構,實現備案基金管理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在滁實現投資超1000億元,基本形成與產業體系高效融合、互動繁榮的資本服務生態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滁州市促進風投創投發展加快打造產業資本中心若干政策,共包含16條補貼扶持政策,下面來看看政策全文,如果你想申請其中的補貼資金,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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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招引風投創投機構
(一)落戶政策。對新設立或遷入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最高可按照實際管理規模的1%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標準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自行制定。
(二)辦公政策。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設立基金集聚區,推動基金集聚發展。對入駐我市基金集聚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根據需要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免費提供辦公場地。對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滁州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滁政辦〔2018〕8號)執行。
(三)激勵政策。落戶本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可根據其對地方貢獻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和期限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自行制定。
(四)人才政策。吸引和培養風投創投專業人才,對經認定的創投風投機構高管人才,按規定發放“亭城英才卡”,享受租房購房、子女入學、醫療體檢等惠才政策。在“滁商大講堂”開設風投創投人才專題培訓,開展黨政機關干部與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機構人才掛職交流。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高管人才參加我市人才工程評選。
二、引導風投創投擴大在滁投資
(五)投資轄內項目。注冊在我市的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我市轄區內非上市企業并形成實體產業且投資期滿2年以上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設上限。
(六)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冊在我市的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我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人才企業,且持股超過2年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每家風投創投機構每年累計獎勵金額最高500萬元。
(七)風險補償機制。注冊在我市的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我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人才企業滿1年后,五年內實際發生投資損失的,按照項目首輪投資實際損失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200萬元,單個基金最高補貼500萬元。初創科技型企業標準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中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標準的認定。
(八)支持產業鏈強鏈補鏈。風投創投機構通過項目資源重組及并購等方式引進的產業項目(已有協議明確政府支持和“一事一議”項目除外),經市八大產業鏈辦公室認定符合本市八大產業鏈強鏈補鏈要求的,按照落地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基金管理機構最高2000萬元獎勵,并全額獎勵給其基金管理團隊。
(九)活動獎勵。支持各類風投創投平臺及專業化中介機構發展,對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舉辦的路演、專業論壇等活動,促進項目對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三、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十)返投比例。對本政策施行后獲得各縣(市、區)政府投資基金出資的私募基金,返投比例原則上不少于1.2倍。對社會資本出資比例較高或規模較大的參股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議”給予適當調整。
(十一)讓利機制。政府投資基金參股基金返投比例達到2倍(含)的,將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所得收益扣除資金成本(整體年化收益率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后的6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返投比例達到3倍(含)以上的,將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所得收益扣除資金成本后的9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通過基金管理機構投資我市的資金,均可認定為返投范圍。返投獎勵在參股基金清算時,經第三方中介機構確定后按程序兌付。
(十二)招商獎勵。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將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外地企業引入我市注冊經營的,按基金對該企業股權投資額的1%給予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
(十三)投資進度獎勵。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登記注冊2年內,投資進度超過認繳規模70%的,參股基金注冊地財政按投資我市企業資金額的1%給予基金管理機構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
四、優化政務服務
(十四)優化市場準入。健全適應風投創投行業特點的寬市場準入、重事中事后監管的適度有效的體制機制,優化商事登記流程,暢通風投創投落戶渠道。完善風投創投行業發展備案和監管備案互聯互動機制,為風投創投企業備案提供便利。
(十五)開辟綠色通道。各縣(市、區)應開設“一站式”服務平臺,開通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銀行、協會等相關功能和服務的一站式綜合服務窗口,為入駐基金提供從注冊、開戶、備案到投資、變更、退出,以及政策咨詢、申報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優質服務。
(十六)提供頂格服務。在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辦公室負責風投創投政策研究、協調服務和過程監督。各縣(市、區)要比照建立工作機制,確立專人專班,形成上下貫通的工作體系。將風投創投工作納入各地資本市場工作業績內容,評價結果納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金融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五、其他事項
(十七)本政策適用于在滁州市注冊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資金在本市金融機構托管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手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
(十八)本政策所稱政府引導基金,是指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或對接國家和省級投資基金需要,經市政府同意由市財政單獨出資或者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體包括種子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
(十九)市外基金管理機構可適用第8條支持政策。市內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享受第1-3條政策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對地方貢獻,且在基金存續期內不得遷出本市,若遷出本市的,需按承諾退還享受政策獎勵資金。在計算相關獎勵金額時,各縣(市、區)政府引導基金和國有企業出資部分應予以扣除。
(二十)本政策涉及的獎勵、補助資金、財政扶持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項目受益財政負擔。其中,落戶政策、辦公政策、激勵政策等涉及的獎勵、補貼資金等由基金注冊所在縣市區或園區負擔,人才政策按相關政策執行;投資獎勵、招引獎勵等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市內被投資企業、引進項目落戶所在縣(市、區)或園區負擔。
(二十一)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此前已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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