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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專利權如何作價出資入股?專利權出資比例為多少合適?
以下分享關于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專利權作價出自入股的相關概念及依據,并且簡要分享了專利權出資比例的幾個相關問題。歡迎有相關問題的朋友聯系以下熱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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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新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通過知識產權等專利技術入股沒有比例限制,可擁有絕對的控股權,理論上甚至可達到100%。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操作流程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但對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可以用貨幣估價;
(2)可以依法轉讓。
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2)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以專利權出資的,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將著錄事項中的專利權人變更登記為股東所出資企業,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方可認為專利權出資到位。
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于用后兩種方式入股的,還是存在較大的風險的。所以,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第二:注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后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轉移于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第三:注意專利入股的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并且在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后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對于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不可否認由于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所以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后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
1.專利權是否終止
有些專利權可能因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等原因被依法終止,被終止的專利已進入公有領域,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即可利用。用于出資,沒有任何意義。
2.專利權的有效期
發明專利的有效期一般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則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超過保護期后,專利技術就進入公有領域。因此,其余發起人應審查專利權的剩余有效期,專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專利的商業價值也就越低。
3.是否存在無效宣告
若涉及專利正處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那么在無效結果出來前,該專利權是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隨時可能被無效后一文不值。
4.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
專利許可,包括三種方式: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A.獨占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權利人在內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B.排他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許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C.普通許可,是指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許可人在許可期限可以自行實施專利,也有權許可第三方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因此應當事先了解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對審查是否接受專利入股意義重大,若權利人已經對外發放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并已進行過備案的,建議不能再接受該專利權的出資。
若是對外已經發放過普通許可,則需要評估之前的專利許可,是否會影響自己的商業利益,影響市場布局。
第七:出資過程中稅負過重
研究調研過程中,專利權出資的出資方和受資方普遍對當前的稅負政策存在疑惑,如果按照專利價值評估額進行稅費的征收,根據國發〔2014〕14號、財稅〔2015〕41號文的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極大地限制了很多初創型科技企業的積極性。
由此,財稅〔2016〕101號文第三項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投資入股當期可以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