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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專利申請必備知識要點-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專利權人之間的關系
以下分享關于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等專利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的相關名詞概念,包括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專利權人和這幾個名詞之間的關系,希望能對準備申報專利的朋友有所幫助,如有相關資費或者流程等相關問題可免費咨詢熱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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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指導:15005600923
概念分析
1、專利申請人:指的是對某項設計、發明創造亦遵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受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交專利申請后,直至專利授權之前的申請人都成為專利申請人。
2、專利發明人:指該申請專利的發明者或者設計者,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3、專利權人:指當專利申請人申請的專利授權之后,專利申請人就變成了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這兩者是具有一致性的。專利權人即專利權主體,擁有對該專利權利和義務。
對比區別:
1、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發明人可以是同一對象也可以不是同一對象
是同一對象的情形則為:專利發明人提交專利申請。
不是同一對象的情況:多發生在研究機構、單位和組織中,當作為研究項目或者公司、組織的任務而進行發明創造而申請的發明專利,研究單位、公司就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進行提交專利申請,授權通過后專利權人則為該主體,此時的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則不是同一對象。
2、專利發明人只能是個人,發明人享有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和專利署名的權利,但是卻沒有獨自使用、占有、處置專利的權利,只能變更不能轉讓。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享受專利獨占權、許可權和轉讓權。
3、不是所有的專利權人都是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從獲得方式來劃分,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繼受專利權人是通過合同或者繼承的方式依法取得該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在這時候,繼受專利權人就不是當時的專利申請人。
常見問題:
1、申請已經提交上去了,專利申請人還能變更嗎?
可以變更的,企業專利申請人進行變更,實際上就是權利的轉讓,是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的變更。在授權之前變更,轉讓的是專利申請權;授權之后變更,轉讓的是專利權。申請變更,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專利申請轉讓合同或專利轉讓合同以及著錄項目變更申請表,并繳納相應的費用。
2、申請人為企業,發明人不在該企業任職可以嗎?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因此,當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時,不需要轉讓證明或其他文件。當設計人屬于該單位人時,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專利申請人只能填一個嗎?
專利申請對申請人數量、發明人數量是沒有限制的,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請求的當事人,申請人可以為單位、也可以為自然人。
4、買來的專利和自己申請的專利用途是否一樣?
從法律層面上,專利權轉讓以后,權利歸屬就發生了變更,受讓人成為專利權人,享有對該專利的處置權,你買了專利,也意味著你擁有了專利權。但使用過程中還是需要具體場景具體分析,如果買來的專利用于生產經營,則買來的和自己申請的沒有區別,如果是用于評職稱、項目加分、評獎等,就要根據相關部門的具體要求來看了,有些要求申請人必須是企業自身,那買來的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