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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批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條件要求和時間程序指南附管理運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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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要求
(一)創新中心申報方向應面向文化和旅游部主管業務領域,服務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
(二)創新中心申報條件應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工作規則(試行)》(見附件1)要求。
二、申報程序
(一)具備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基本條件的依托單位填寫《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書》(見附件2),加蓋公章后,同電子版一并提交所在地區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二)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收到的申報書進行審查,擇優推薦不超過2個,在申報書加蓋公章后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電子版發送至電子郵箱。
(三)符合條件的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報創新中心,不超過1個;各司局可推薦本部門業務領域相關的創新中心,不超過1個。
(四)依托單位可單獨申報,也可聯合申報。鼓勵以企業為核心,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鼓勵地方政府、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給予政策、資金等相關支持。
三、申報時間
(一)截止時間
文化和旅游部受理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15日,以郵戳或快遞發出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報與建設
申報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或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其他單位。
(二)依托單位在本領域技術創新方面優勢明顯,擁有堅實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基礎,較強的應用示范、技術服務、成果轉移轉化能力,豐富的科技成果轉化經驗和成功案例,高水平、在行業內影響力大的技術帶頭人,以及人員結構配置合理、研發能力強的技術團隊。
(三)依托單位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合理,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優良的科研資產及籌措資金的信譽和能力,近三年無虧損,無重大法律糾紛,能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資金、良好的研發條件和產業化裝備、基地等保障條件。
(四)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符合國家文化和旅游發展戰略及科技創新工作總體布局,聚焦關鍵技術領域,適應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化需求,在依托單位組織下建設“產學研用”相結合協同合作的技術創新平臺。
(五)技術目標圍繞產業鏈梳理“卡脖子”技術和“長板”技術,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突出需要解決的產業化中的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細化建設任務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程序:
(一)申報:具備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基本條件和要求的依托單位,可提出申請并填寫《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向文化和旅游部申報。文化和旅游部內司局可推薦其業務領域相關的創新中心,符合條件的部直屬單位可直接申報。
(二)審查并確定名單:文化和旅游部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分為合法性審查、材料評審、現場實勘和綜合論證4個階段。審查內容包括技術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協同創新機制、技術創新能力、保障條件等。
文化和旅游部依據審查結果,按照擇優、擇重、擇需的原則,經公示后確定開展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名單。
(三)建設:依托單位應根據《申報書》中明確的方案制定建設計劃任務書,經專家論證后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技術創新中心按照建設計劃任務書開展建設,建設期不超過1年。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完成后提交驗收申請,依據管理關系經依托單位、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文化和旅游部。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應提前2個月申請延長建設期限,并詳細說明原因,延期申請僅限1次,期限不超1年。逾期不提交驗收、延期申請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建設。
(四)驗收:文化和旅游部組織進行驗收,驗收意見分為通過、整改和未通過,通過的由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為技術創新中心;整改的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的終止建設。
鼓勵以企業為核心,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由依托單位作為技術創新中心的第一責任主體,并形成共同組建協議,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責任。鼓勵地方政府、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給予政策、資金等相關支持。原則上不支持單一類型單位聯合申報。
管理與運行辦法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成果轉化能力,原則上應為技術創新中心的全職工作人員。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負責審議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專家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產業化方面的企業經營管理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至15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鼓勵技術創新中心設立為獨立法人實體,探索董事會、理事會等管理組織模式。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技術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技術創新中心應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系與合作,合作企業可從成果轉化過程起始階段提前參與。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職務發明成果均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名稱,有關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及保密事項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創新中心運行期間變更名稱、注冊地、調整創新方向和定位、發生組織人員重大調整、以技術創新中心名義舉辦特別重大活動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文化和旅游部審定。變更名稱或者調整研究方向的,應當先經專家委員會論證。
考核與評估
技術創新中心應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由依托單位組織考核,工作報告及考核結果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部。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技術創新中心本年度工作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考慮,并提供必要的數據和相關材料。
文化和旅游部對技術創新中心定期開展評估,一般以3年為一個周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于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技術創新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對于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技術創新中心經申請可給予1年整改期。
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技術創新中心組織開展不定期檢查。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技術創新中心資格:
(一)不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管理;
(二)不參加評估,或評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
(三)依托單位要求撤銷技術創新中心;
(四)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其他文化和旅游部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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