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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江陽區現代農業發展貸款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申報條件、材料要求須知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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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江陽區現代農業發展貸款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促進江陽區現代農業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瀘州市江陽區現代農業發展貸款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財政貼息資金由區級財政保障。
第二章 項目范圍
第三條 現代農業發展貸款財政貼息范圍:在江陽區正常經營的農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含家庭農場主)、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下簡稱“貸款主體”)。
第三章 現代農業發展貸款財政貼息
第四條 貼息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正常經營,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引領示范作用明顯,項目輻射帶動能力強。
(二)貸款必須用于農產品初、精、深加工,現代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含水利田間工程),種植、養殖,休閑農業等。
(三)項目貸款已經銀行批準同意,并能提供銀行借款合同、銀行借據、利息結算清單、付息憑證等相關資料。
(四)貸款額度。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貸款規模實行總額控制,具體如下:對同一農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貸款總額一般控制在1000萬元及以下;對同一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貸款總額一般控制在200萬元及以下;超出一般控制額度的貸款,不予貼息。
第五條 利息及擔保費補助標準、方式和期限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額度控制、先付后貼”的原則。
(一)利息及擔保費補貼標準。根據貸款主體實際支付到位利息的70%給予貼息補助;采用擔保方式向銀行借款的,按照實際支付擔保費的50%給予擔保費補貼。
(二)利息及擔保費補貼額度。對同一農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年最高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同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含家庭農場主)、種養大戶等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最高貼息金額不超過10萬元。擔保費補貼額度,按補貼標準按實計算。貸款主體因逾期未歸還銀行貸款的,財政不予貼息,同時不予擔保費補貼。
(三)利息及擔保費補貼期限。貸款期限為3年及以下的,按貸款期限進行逐年補貼,同一貸款主體超過3年的全部不予補貼。
(四)利息及擔保費補貼時間。每年2月組織申報并兌付,貼息周期為上年1月1日—12月31日。當年未申報的視為放棄,不再進行補貼。
(五)鼓勵貸款主體申請其他金融機構或財政補貼。同一筆貸款已獲得金融機構或財政貼息及擔保費補貼,并已達到本《辦法》補貼標準的不得重復申報,未達到標準的按差額進行補貼。
(六)利息及擔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先付后貼方式。
第六條 申報程序按照銀行貸款貼息項目屬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則逐級申報。
(一)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含家庭農場主)、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項目。
(二)每年的2月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各鎮街完成申報情況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匯總報送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一式兩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經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后予以兌付。
第七條 申請貸款貼息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瀘州市江陽區20XX年度現代農業發展項目銀行貸款貼息及擔保費補貼資金匯總表(附件1)。
(二)瀘州市江陽區現代農業發展項目銀行貸款貼息及擔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及審核意見表(附件2)。
(三)貸款主體基本情況表(附件3)。
(四)貸款主體支付利息及擔保費匯總表(附件4)。
(五)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六)申報項目情況說明。
(七)銀行貸款匯總表及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
(八)支付銀行利息匯總表及利息結算清單(復印件)。
(九)銀行貸款到賬憑證及支出明細賬(復印件)。
(十)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家庭農場提供財務收支記錄)。
(十一)證明與農民利益聯結的相關資料。
(十二)人民銀行出具的完整的《企業信用報告》。
(十三)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貼息監督管理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把好審核關,對申報的每一個貼息項目均要實地查看,嚴格審查銀行貸款是否真實、利息支付是否真實、實施項目與協議是否相符、銀行貸款利息是否獲貼、利益聯結機制是否建立等關鍵環節。嚴格資料報送要求,對填報不準確、手續不齊備、資料不完整的申報項目,可視為無效申報。
(二)經審批同意貼息后,由區財政局將補貼資金預算下達到區農業農村局,再由區農業農村局將補貼資金兌付到貸款主體。
(三)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區財政局將責令其整改,收回其補貼資金,并將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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