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解答專區
政策通知-2023年四川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及申報材料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或法人的內設機構。認定為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科技廳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下面將詳細介紹關于2023年四川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申報條件、申報流程、申報材料相關內容,想了解具體申報情況及申報輔導的企業可聯系小編咨詢。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或法人的內設機構。認定為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科技廳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下面將詳細介紹關于2023年四川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申報條件、申報流程、申報材料相關內容,想了解具體申報情況及申報輔導的企業可聯系小編咨詢。
【小編咨詢熱線:15005600923<V同號>】
技術轉移機構的業務范圍
1、對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篩選、價值評估;
2、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3、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4、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5、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知識產權、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6、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
7、其他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申報條件
(一)在四川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在川企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
(二)符合國家、四川省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獨特商業模式和核心競爭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獨立法人機構需有10人以上專職人員,法人內設機構需有5人以上專職人員;機構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從事成果轉移轉化人員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80%,本科以上人員比例不得低于本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60%。
(四)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制定有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的規范性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五)年均促成技術轉移成果轉化項目不低于10項,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于500萬元。
(六)年均服務企業數量不低于30家;年均組織交流活動不低于5次,技術培訓不低于300人次。
(七)經營狀況良好,近兩年度促成技術交易額每年遞增10%以上。
(八)在行業內有較高的認知度,近兩年內無投訴、無訴訟,或有投訴但機構無責任,有訴訟但從未敗訴。
申報流程
(一)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
(二)市(州)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填寫《四川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申報書》,并提交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三)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擇優向科技廳推薦。
(四)初審。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進入專家評審程序。
(五)專家評審。科技廳邀請技術轉移專家和財務專家,采取會議答辯形式,通過專題匯報、專家質詢、專家打分等程序對申報機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推薦意見。
(六)現場考察。對專家評審合格并予以推薦的機構,由科技廳或科技廳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重點核查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的相符性。如有偽造、虛報相關數據或證明材料行為,一票否決。
(七)審定和公示。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提出擬認定名單報科技廳辦公會議審定。廳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后,在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科技廳行文批復。
申報材料
(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函
(二)《四川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申報書》
(三)其他相關附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明;技術轉移服務章程、客戶管理制度;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學歷證明材料;上年度促成技術轉移成果轉化證明材料(簽署的合同或協議);開展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培訓和舉辦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對接活動證明材料;近兩年度開展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服務取得的服務收入證明材料件。
考核與評估
(一)國家和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連同相關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報科技廳。總結內容為推進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工作的情況和取得的實效,包括促進技術供需雙方完成交易的情況、舉辦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對接活動的情況、建立科技成果數據信息庫和企業技術需求信息庫的情況、舉辦技術轉移培訓活動的情況、技術轉移服務網絡建設情況、技術轉移投融資服務的情況。兩年未報送工作總結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予以摘牌。
(二)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每兩年評估一次。由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方式為材料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評估內容包括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模式探索、運行機制建設、技術轉移rencai培養、技術供需數據庫建設和對接機制建設等情況。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三)評估不合格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針對問題進行整改后,1年內申請復評,復評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無故不參加考核和評估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按照不合格處理。
(四)科技廳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優先在省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金中予以支持。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認定或評估的,經查實取消機構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期間有嚴重失信或違法行為的取消認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