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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認定申報條件、流程及獎補
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認定的條件是什么?認定流程及獎勵補貼是什么?政策小編給大家梳理了詳細的申報指南,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歡迎致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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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類別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 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 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 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宣城市市級孵化器按行 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二、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 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 良好;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以 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且資 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 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 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 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 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 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 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 家。
第八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七條前5 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50%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 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 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1 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 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 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 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 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 項 :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 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 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 請備案時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3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 15 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 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 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 10 家,且入駐創業團隊 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3 家;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 2 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 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 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 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 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 活動不少于5 場次。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 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 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 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四、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 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提出申報材 料;
2.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 核和實地核查,并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 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 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 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 3 個月 內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市區、市開發區 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 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 規范統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 統計數據。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孵化器、眾 創空間統計數據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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