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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方式和項目申報程序、審批管理辦法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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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建設旅游強省和成都市建設世界旅游名城目標,保障“天府旅游名縣”等涉旅品牌創建工作順利進行,促進我區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按照《預算法》和《關于印發成都市新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都府辦函〔2022〕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都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區文化和旅游業發展、加快推動“天府旅游名縣”和“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等相關工作,保障我區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文旅品牌創建和文旅行業政策項目落地落實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應遵循科學分配、公平公正、規范管理、重點突出、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來源于區財政撥款,由區財政局、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區文體旅游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受理和審核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對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跟蹤監管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執行情況;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第七條 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是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入庫申請后,負責組織具體項目實施,跟蹤監管項目執行情況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項目預算,按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細化分配,向補助對象兌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完成下達的績效目標,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條 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戰略部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天府旅游名縣”和“全域旅游示范區”等涉旅品牌創建,優先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文化旅游項目建設、文化旅游服務設施提升、全域旅游環境整治等方面。
(一)支持文旅宣傳推廣。包括打造我區特色主題形象、IP、旅游宣傳資料和紀念品設計制作,圍繞旅游業發展在國內外知名媒體(平臺)開展宣傳推廣,應用新媒體等方式進行營銷,支持培育、創建重大文化旅游資源品牌,支持參與或舉辦市級以上重大文化旅游品牌節會活動,支持特色住宿、美食、購物點建設,支持爭創國家級(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
(二)支持文化旅游規劃編制。支持打造我區文化和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區域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專項文化和旅游規劃編制,包括重點文化旅游項目、文化旅游發展專項課題研究、文化旅游線路打造、旅游數據統計、文化旅游資源規劃、論證、推介和招商引資等。
(三)支持旅游服務設施建設。包括旅游信息咨詢服務體系、監測管理系統(旅游大數據中心)、旅游導視系統建設,支持旅游景區(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鄉村旅游點)內基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升級改造和涉旅資源旅游化。
(四)支持文化旅游業創新管理。鼓勵景區、飯店、旅行社等應用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新材料推動旅游產品轉型升級和改革創新,支持文旅企業智慧旅游建設和鄉村旅游轉型升級,支持開展旅游工作會議和專題考察、調研及交流、旅游人才培訓、旅游協會活動等。
(五)支持旅游環境提升。支持旅游市場和環境綜合治理,支持區內文物、傳統村落、非遺等文化保護,支持旅游企業“改廚、改廁、改客房、整理院落”。
(六)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壯大。包括文旅企業政策性扶持獎勵和項目補助,支持培育重點文化和旅游龍頭企業,支持文化和旅游產業園區建設,支持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和打造文旅消費新場景、新空間、新業態。
(七)依據“天府旅游名縣”、“全域旅游示范區”等重大涉旅品牌創建考核標準需進行提升、改造和實施的項目。
(八)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該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資金,即采取因素法確定專項資金的規模,同時在規模內采取項目法分配至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十條 專項資金采用獎勵、補助等支持方式。項目實施企業或單位可申請其中一種支持方式,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報專項資金。
(一)獎勵。對于能夠制定具體量化評價標準的項目、企業或社會組織,采取獎勵的方式,符合政策規定標準的,按程序采用獎勵的方式。
(二)補助。對盈利性弱、公益性強,難以量化評價,不適于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的項目、企業或社會組織,符合政策規定標準的,按程序采用補助的方式。
(三)其他方式。其他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需要支持的重點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針對具體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支持對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區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十二條 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區財政支持,按照不重復支持原則,本專項資金不再予以安排。結合申報企業或單位信用,若三年內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違法行為、進入征信黑名單庫的企業或單位不予安排。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程序:
(一)發布通知。區文體旅游局每年制定發布資金申報通知。
(二)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單位向區文體旅游局提交申報材料。
(三)初審。區文體旅游局對遞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四)評審。區文體旅游局組織行業、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工作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評審,并視情況到企業或單位實地調查。
(五)入庫。由區文體旅游局將評定結果納入項目儲備庫管理。項目儲備庫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實行擇優排序、動態管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區文體旅游局應當根據項目輕重緩急情況,結合當年專項資金規模,按照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程序,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編制專項資金總體安排計劃和具體分配方案,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對年初已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專項資金,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后,納入各資金使用單位部門年初預算,嚴格按照分配方案執行。
對年初未細化下達的待分配專項資金預算,由區文體旅游局按照《成都市新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于6月30日之前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下達。截至9月30日仍未分配的專項資金預算,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分配的專項資金預算,由區財政局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批復后,原則上不得調整。預算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日常公用經費、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結轉結余按財政對結轉結余資金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條 區文體旅游局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申報項目時,應當編制專項資金總體目標,項目申報單位在申報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提交績效目標,對新增政策和重大項目實行事前績效評估。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會同區文體旅游局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資金執行進度開展“雙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預期目標無法實現、執行進度不佳的專項資金及項目預算,按規定收回預算調整用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執行完成后,區文體旅游局應當組織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區財政局視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抽查、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強化結果運用,提高專項資金綜合績效水平。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局、區文體旅游局和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專項資金安全,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項目實施單位應依法主動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區文體旅游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區文體旅游局是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除涉密事項外,區文體旅游局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或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專項資金績效情況等信息。除涉密事項外,區財政局通過財政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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