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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2022年下半年崇州市促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資助(獎勵)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和獎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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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范圍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崇州市促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政策措施》(附件1)規定的各類項目。
二、申報要求
須符合《〈崇州市促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附件2)內的各項具體要求,且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三、申報材料要求
(一)兩個以上單位聯合申報的項目,需項目合作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申報單位根據《〈崇州市促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要求填寫《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附件3)。
(三)申報材料要求真實有效,統一為A4紙,材料中的復印件要求清晰可辨。提供原件的材料,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四)申請人為單位的,申報材料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頁數較多的資料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本人簽名確認并加摁手印。
(五)所附票據須為申報項目對應時期內的正式票據,相關證明材料的落款時間均在有效申報期內。
(六)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為:
1.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為身份證或戶口本;
2.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為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注冊登記證、照;
3.經辦人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委托書。
四、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于2023年4月14日前將申報材料(紙質材料和電子版)交至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科。
《崇州市促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崇州市促 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崇府辦函〔2021〕 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 計關系在崇州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促進知識產權創造
第三條 鼓勵發明專利創造。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對專利 權人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給予50%的資助。四川省、成都市有同類資助的,予以扣除。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高校、科研院所,且為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
(3)屬于專利權人申請發明專利過程中繳納的申請費、申 請附加費、實質審查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等官方規定費用。
(4)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專利申請請求書首頁、專利證書前兩頁、專利申請官方規定費用繳納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專利授權公告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對獲評四川省、成 都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的,給予中心建設單位當年所獲上級項 目資金20%的配套資助。每個培育中心當年資助累計不超過30萬元。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主體的企業、 高校、科研院所,如建設主體有多個,則由所有建設主體聯合申報 ;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評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
(3)已獲得四川省、成都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相關資助。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獲評四川省、成都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項目證明材料;
(3)獲得四川省、成都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相關資助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四川省、成都市“高價值專利
培育中心”資助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促進知識產權運用
第五條 支持發明專利轉移。企業通過成都市經批準設立的 知識產權交易平臺,獲得高等院校、科研單位轉讓或首次許可的 發明專利,屬非關聯交易并在崇州市內實施轉化形成產業化應 用,該轉讓或許可的實際交易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對 企業給予實際交易金額5%的一次性資助。單項交易資助不超過10萬元,同一企業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業;
(2)申請人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首次許可或轉讓發明專利;
(3)在崇州市內實施轉化形成產業化應用。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發明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技術交易合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表、技術交易額核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4)交易票據、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發明專利運營轉化證明材料;
(6)崇州市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繳稅證明;
(7)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8)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運營轉化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支持實施專利轉化。
(一)崇州市內企事業單位對自有專利實施轉化,獲得四川 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的,給予所獲上級資金的配套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
(2)實施轉化專利為申請人自有;
(3)申請人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實施轉化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證明文件;
(4)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崇州市內企事業單位對自有發明專利實施轉化形成產 品,自發明專利授權之日起3年內,該產品產生的地方經濟貢獻 崇州市級實得部分達到30萬元(含30萬元)給予10萬元資助, 達到30萬元后每多增加30萬元(含30萬元)給予5萬元資助, 累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同一產品包含多項發明專利的, 不重復計算產生的地方經濟貢獻崇州市級實得部分,同一單位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60萬元。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
(2)轉化的發明專利為2021年6月26日后公告授權。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實施轉化發明專利的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及復印件;發明專利為交易獲得的,提供交易證明文件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文件;
(3)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明專利轉化審計報告原件、復印件;
(4)崇州市稅務部門出具的對應年度繳稅證明;
(5)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
第七條 鼓勵提高商標知名度。
(一)對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給予商標權利人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且為該商標的第一商標權人;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商標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中國馳名商標認定證明材料;
(4)商標權屬聲明;
(5)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6個
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商標,給予商標權利人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且為該商標的第一商標權人;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的中國商標金獎。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商標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中國商標金獎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商標權屬聲明;
(5)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中國商標金獎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鼓勵為技術(設計)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一)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且為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的中國專利獎。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獲獎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中國專利獎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中國專利獎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10萬元、7萬元、5萬元的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且為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的中國外觀設計獎。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獲獎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中國外觀設計獎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對獲得四川省專利獎特等獎、 一等獎、二等獎、三等 獎、創新創業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7萬元、4萬元、2萬元的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且為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
(2)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的四川省專利獎。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獲獎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四川省專利獎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四川省專利獎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促進地理標志產品運用。對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專用標志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權的權利人,分別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
(1)屬于2021年6月26日后獲得使用權的權利人。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新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獲得使用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崇州市內已經還本付息 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項目出質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給予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融資的評估費、擔保費、貸款利息三項總費用的一次性資助,同一單位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實際資助貸款利息標準不高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
(2)知識產權質押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26日后。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商標注冊證書或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登記備案證明、解除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登記備案證明;
(4)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償還證明材料;
(5)相關費用的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7)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解除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登記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促進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企事業單位作為原告(請求 人)主動維權,積極參與解決專利、商標、版權侵權糾紛,經人 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勝訴并已生效的,給予原告(請求人)維權代理費20%的資助,每件案件最高資助5萬元,同一單位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
(2)經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勝訴并生效的時間在2021年6月26日后。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與維權代理機構簽訂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維權代理費用發票、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效的裁判或裁決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報告,報告應當寫明發生糾紛的知識產權簡介、該知識產權對申請人或產業的重要程度、具體案情,簡述案件處 理過程、處理結果,闡述處理結果對申請人或產業發展帶來的積極影響,列舉處理過程發生的總費用支出等事項;
(6)近3個月的繳稅證明;
(7)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8)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裁判或裁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鼓勵向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提供專業支持。崇州市內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和成都市知識產權智庫的維權援助機構發揮專業化作用協助調解崇州市內專利、商標糾紛并得到崇州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每件給予3000元資助;成都市知識產權 智庫專家庫的專家提供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服務并得到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每件給予1000元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崇州市內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成都市知識產權智庫入庫維權援助機構或專家;
(2)在2021年6月26日后開展的協助調解或咨詢服務。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申請報告,報告應當寫明協助調解的糾紛或接受咨詢的具體案情、處理過程、處理結果;
(3)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開展協助調解或咨詢服務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促進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三條 促進知識產權綜合管理。
(一)新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分別 給予10萬元、7萬元、5萬元資助,對通過定期復驗繼續保持知識產權示范稱號的單位,按新評定單位資助標準的50%給予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
(2)申請人于2021年6月26日后被新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被評定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資助申請須在被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分別 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對通過定期復驗繼續保持知 識產權優勢稱號的單位,按新評定單位資助標準的50%給予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
(2)申請人于2021年6月26日后被新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被評定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在被評定為國家、省、成都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四條 培育崇州市內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對在崇州市內 注冊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實行五年資 助。連續開辦滿三年的, 一次性給予該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前三年 在本市轄區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對地方經濟貢獻崇州市級實得 部分60%資助,后兩年每年給予該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當年在本市 轄區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對地方經濟貢獻崇州市級實得部分5 0%的資助,對同一專利代理服務機構5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在崇州市內注冊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法專利代理服務機構;
(2)申請人為2021年6月26日后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應年度在本市 轄區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對地方經濟貢獻的審計報告原件、復印件;
(3)崇州市稅務部門出具的對應年度繳稅證明;
(4)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常年受理。
第十五條 支持專利代理服務機構開展托管服務。在崇州市 內注冊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對崇州市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知 識產權托管服務,年托管服務超過50家(其中崇州市規模以上企業超過30家)的,經評審認定,給予3萬元的資助。
1.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在崇州市內注冊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
(2)申請人于2021年6月26日后為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托管工作。
2.申報材料:
(1)《崇州市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請表》
(2)知識產權托管協議及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時間:
常年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申報流程為:
(一)提交申請。資助申報者須完整填寫相關資助申請表, 將相關申報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至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局) 。
(二)受理。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對收到的申報 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備,給予受理;材 料不齊備,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申請人不能補充齊備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審核公示。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對受理的 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 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事項,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重新審核公示。
(四)資金撥付。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按照流程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材料要求真實有效,統一為A4 紙,材料中的復印件要求清晰可辨。提供原件的材料,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申請人為單位的,申報材料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頁數較多的資料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本人簽名確認并加摁手印。
(三)所附票據須為申報項目對應時期內的正式票據,相關證明材料的落款時間均在本政策有效申報期內。
(四)申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為:
(1)個人有效資格證明材料為身份證或戶口本;
(2)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為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注冊登記證、照;
(3)經辦人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委托書。
第十八條 版權相關資助受理部門為市版權局;專利、商標 相關資助受理部門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涉及兩個受理部門的,原則上,申報主體須擇一 申報。
以上是關于崇州市2022年下半年崇州市促進知識產權創新發展資助(獎勵)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和獎補細則等內容,臥濤小編將持續為大家整理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相關資訊,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歡迎隨時電話微信咨詢--15855199550 (可加V)!